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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下放程度:部分下放。 第五条 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自治区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县级地税局负责办理“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赢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从事担保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审批”。 第六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县级地方税务部门按照第五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实施审批。 十二、关于直接下放“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营业税减免的审批”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将本局实施的“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营业税减免的审批”直接下放下级实施审批。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营业税减免的审批。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非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建筑安装工程和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87号)、《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营业税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地税发〔2009〕179号)。 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接收主体:县级地方税务部门。 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直接下放。 (二)下放程度:部分下放。 第五条 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自治区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县级地税局负责办理“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营业税减免审批” 第六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县级地方税务部门按照第五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实施审批。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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