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岛市政府
【发文字号】 青政办字[2012]71号
【颁布时间】 2012-05-17
【实施时间】 2012-06-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422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食盐供应应急预案的通知

[接上页]
(5)资金供应组。市财政局牵头,市审计局、市盐务局组成。负责安排、审核实施本预案所需经费,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对实施预案的各项支出予以审计,确保专款专用。

  (6)专家咨询组。市盐务局牵头,盐业、发展改革、商务、应急等行业和部门有关专家组成。负责对我市食盐供应应急预案进行论证并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在食盐应急事件发生时,对相关紧急事件处置提出意见和建议;在应急事件处置完毕后,对应急工作总结提出意见和建议。

  2.4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市新闻宣传部门:会同市盐务局组织新闻发布和报道,加强互联网的管理监督,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2)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应急过程中的综合协调工作,平衡和安排食盐计划,会同盐务等部门提出储备食盐动用计划和请求省、国家支援的建议。

  (3)市公安局:依法维护食盐供应场所的治安秩序,及时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保证食盐运输车辆畅通无阻,确保交通运输畅通;必要时提供人口数据资料。

  (4)市财政局:负责食盐储备费用补贴资金保障工作。

  (5)市交通运输委:应急响应启动后,根据食盐调运计划,协调做好运力安排协调工作,确保市管道路、高速公路畅通无阻。

  (6)市商务局:组织有关商场对盐务部门投放和供应的食盐进行销售。

  (7)市卫生局:负责对居民食用碘盐卫生防病知识宣传和对食盐加碘情况进行监测。

  (8)市审计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实施预案的各项支出组织进行审计。

  (9)市物价局:负责对食盐市场价格进行监测,并向市政府和指挥部报送价格监测信息;对食盐市场价格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串通涨价和哄抬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

  (10)市盐务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食盐调度计划、储备食盐动用计划和方案以及财政补贴意见和申请动用市级储备食盐的建议;认定食盐应急企业和网点,对食盐储备、分装、调运、供应实行动态管理;做好应急状态下的市场监测、预测预警和信息上报;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食盐市场管理,做好新闻发布和报道工作。

  (11)市工商局:依法打击市场上食盐经营者的违法经营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对经销假冒伪劣食盐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12)市质监局:负责对食盐分装环节的定量包装工作进行监管。

  (13)区、市政府:负责核实辖区内人口数量,组织发放供盐票证;及时收集和报送食盐市场供应和需求情况,维护好辖区内社会秩序和市场秩序;对承担食盐应急加工、供应任务的企业及零售网点提供服务或便利条件。

3.预警预测


  

  3.1预防监测

  3.1.1市盐务局根据形势判断或有关部门、单位建议,组织召开盐业管理部门及批发企业参加的食盐经济运行、风险管理分析会议,必要时请上级有关部门领导参加。

  3.1.2各级盐业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辖区内食盐市场的重大问题、敏感问题监测预警体系,加强跟踪、调查、分析,并根据上级授权或本系统应急预案及时发布风险提示信息。重要信息应及时上报市政府和上级盐业主管部门。

  3.1.3各级盐业管理部门应密切关注市场动态,加强对食盐市场供应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早期发现的潜在隐患以及可能发生的食盐市场异常波动,必须按照规定的报告程序和时限及时上报。

  3.2预警分级

  3.2.1市盐务局应将监管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在事发1小时内向市政府和国家、省盐业主管部门提出预警报告。

  3.2.2依据突发事件即将造成的危害程度、发展情况和紧迫性等因素,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划分为ⅳ级(一般)、ⅲ级(较重)、ⅱ级(严重)和ⅰ级(特别严重)。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蓝色:预计将要发生ⅳ级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黄色:预计将要发生ⅲ级事件,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橙色:预计将要发生ⅱ级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红色:预计将要发生ⅰ级事件,事件会随时发生,事态正趋于严重。

  3.3预警发布

  预警信息发布单位要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依据事态变化情况和专家咨询组提出的预警建议,适时调整预警级别。预警信息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手机等方式发布。

  ⅳ、ⅲ级预警信息由市盐务局发布。

  ⅱ、ⅰ级预警信息由指挥部发布。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