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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岛市政府
【发文字号】 青政办字[2012]71号
【颁布时间】 2012-05-17
【实施时间】 2012-06-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422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食盐供应应急预案的通知

[接上页]
4.8信息发布

  处置信息由指挥部办公室向各工作组进行收集,整理后会同新闻宣传部门组织向社会发布。

  新闻发布的信息由指挥部应急指挥办公室负责收集各工作小组的工作情况后,集中提供。

  由新闻宣传部门负责组织对外信息发布。

5.应急保障


  

  5.1通讯保障

  5.1.1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之间应确保至少一种通讯方式稳定畅通。

  5.1.2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与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国家、省盐业主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平台,互通信息。

  5.1.3所有通讯及信息共享应符合保密规定。

  5.2文电运转保障

  各成员单位应确保文电运转迅速、准确、高效,不得延误和出现错漏。

  5.3安全保障

  各成员单位应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性和保密性,确保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确保重要资料的保密安全。

  5.4人力与组织保障

  5.4.1各级盐业主管部门、食盐定点生产和批发企业应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应急工作队伍建设,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补充人员。

  5.4.2指挥部办公室应定期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并不断加以完善。

  5.5资金保障

  财政部门每年将食盐储备所需相关费用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5.6食盐保障

  5.6.1建立食盐储备制度。储备盐制度是保障食盐供应应急预案实施的根本措施。

  5.6.2在正常情况下,小包装食盐储备库必须保持2个月正常销量的库存。

  5.6.3各成员单位密切配合,加大监管力度,维护良好的食盐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谋取暴利,破坏食盐市场秩序以及销售假冒伪劣食盐,损害消费者利益等违法犯罪活动。

6.后期处置


  

  6.1善后工作

  善后工作按分级响应程序的职责分工,分别由市、区市两级盐业主管部门负责落实。

  6.1.1对发生突发事件期间的重要资料予以妥善保管和清理。

  6.1.2对因突发事件而造成的影响和损害进行评估。

  6.1.3对突发事件的全过程进行彻底调查,查清事件原因,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6.2评估与总结

  6.2.1指挥部办公室应对事件发生发展、应急处置、处置结果及影响损害等情况进行全面评估与总结,并将总结报告上报指挥部、市政府及上级盐业主管部门。

  6.2.2指挥部办公室应针对事件发生与处置过程中暴露的问题,提出进一步修改完善有关监管措施、风险监测及预警指标体系、风险提示和防范手段以及应急预案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6.2.3参与处置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针对协同处置事件过程中暴露的问题,提出修订完善本预案的意见和建议。

  6.3责任与奖励

  在处置过程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对提出重要建议成效显著,严格执行食盐应急指令,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有效,以及出色完成应急任务、表现突出的人员和单位,市应急指挥部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7.附则


  7.1各级盐业主管部门、食盐分装和批发企业应根据本预案,制定和完善本部门、本辖区、本单位食盐供应应急预案。

  7.2本预案由市盐务局负责解释。

  7.3本预案自2012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5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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