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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兰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兰政发[2012]71号
【颁布时间】 2012-05-21
【实施时间】 2012-05-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429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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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扩大城区优质学前教育资源。鼓励省、市级示范性幼儿园通过举办分园、合作办园或结对帮扶等方式,扩大优质资源,使示范园成为师资培训基地、教学研究中心、资源共享平台。

  

  (二)重点发展农村公办幼儿园。各县区政府要把发展学前教育纳入新农村建设规划,按照“规模适度、安全就近”原则,根据人口现状与变化,科学预测,超前规划,合理布局,加快农村幼儿园建设,不断提高农村幼儿入园率。

  

  --加快乡镇中心幼儿园建设。按照幼儿园建设标准,通过新建、改建、扩建等方式,3年内确保每个乡镇建成1-2所6班以上独立建制的公办幼儿园。

  

  --创新农村办园模式。充分利用农村中小学富余资源,采取小学附设幼儿园(班)、幼儿园戴帽小学低年级教学班,或中心幼儿园辐射管理带动乡村教学点及巡回支教点等形式,大力发展适合农村实际的学前教育。

  

  (三)鼓励企事业单位、机关、驻地部队发展所办幼儿园。办园单位要加大投入,扶持所办幼儿园发展,不得停办或挪作他用。对造成教育资产流失的,要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市、县区政府要鼓励支持企事业单位、机关、驻地部队所办幼儿园,充分发挥其在学前教育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四)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县区政府要采取划拨用地、减免税费、以奖代补、财政补贴、派驻公办教师等方式,积极扶持发展民办幼儿园。严格民办幼儿园准入制度,保护幼儿园权益,引导民办幼儿园提供公益性、普惠性、特色化服务,满足学前教育的多样化选择需求。鼓励社会力量举办面向大众、收费较低、管理规范的民办幼儿园。

  

  三、理顺体制,完善学前教育管理体系

  

  (一)坚持“以县为主”、属地化管理的体制。县级政府是学前教育的管理主体,要切实履行发展学前教育的责任,全面负责本区域学前教育的统筹规划、政策引导、审批管理、制度建设、标准制定、投入保障、评估督导、日常监管等工作,建立健全学前教育组织机构、编制人员、经费投入等保障机制。

  

  (二)坚持“谁审批、谁负责”的管理原则。全市所有学前教育机构,不论所有制、投资主体、隶属关系,均由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对新办幼儿园、幼儿培训机构及早期教育指导机构均由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并负责管理,其他任何部门不得审批;对已审批的幼儿园、幼儿培训机构及早期教育指导机构,按“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由审批部门管理,县区教育部门加强监管。

  

  (三)严格幼儿园审批登记注册年检制度。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各类幼儿园的审批、登记、注册。对公办幼儿园实行登记、注册和年审制度,对民办幼儿园实行办园许可审批和年检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举办幼儿园,对未取得办园许可证和未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的在办幼儿园,办学条件合格的,责令其限期办理办园许可证和登记注册手续;办园条件不合格的坚决依法取缔。

  

  (四)加强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完善幼儿园安全管理制度和监测机制,全面落实幼儿园安全管理责任、100%配备安保人员和安防设施设备,完善卫生防疫、食品安全制度。加强幼儿园相关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确保在园幼儿健康成长。入园幼儿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对确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车辆集中接送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幼儿专用校车,并遵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五)严格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严格执行国家和省上制定的幼儿园收费政策,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督促幼儿园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和公示制度。公办幼儿园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其收取的费用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农村小学(教学点)附设幼儿园(班)收费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办园成本核算、物价部门审核备案的制度。公办、民办幼儿园均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收取额外费用,不得收取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费用。

  

  四、多元投入,提高学前教育保障水平

  

  (一)完善财政性学前教育事业经费保障机制。市、县区政府要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每年新增教育经费要向学前教育倾斜。从2012年起,各县区学前教育经费要平均占本县区财政性教育经费总额的8%以上。各县区可根据实际,参照义务教育阶段经费保障机制,研究制定公办幼儿园生均经费标准和生均财政拨款标准,保障幼儿园良好运行。市、县区都要积极争取中央和省级学前教育经费补助项目资金,多渠道筹措学前教育经费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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