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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兰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兰政发[2012]71号
【颁布时间】 2012-05-21
【实施时间】 2012-05-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429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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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加强全市学前教育科研机构建设。依托市教科所和部分示范性幼儿园,组建市级学前教育科研中心,统筹全市学前教育教科研工作,为提高全市学前教育保教质量提供理论指导和技术支持,促进幼儿园形成办园特色。各县区也要相应成立学前教育科研机构。

  

  (三)完善幼儿园评价体系。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兰州市幼儿园绩效评价办法》、新修订的《兰州市幼儿园分类评估标准》,开展幼儿园绩效评估和分类评估工作。围绕儿童、教师、设施、课程等基本要素的开展评价工作,引导、激励、促进幼儿园提高保教质量、管理水平、教研能力,改善办园条件,不断提升各类幼儿园办学品质。

  

  七、强化职能,形成学前教育发展合力

  

  (一)建立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市、县区政府要建立由主管领导挂帅,教育、编制、发改、公安、民政、财政、人社、国土、建设、规划、房产、城管、综治、安监、物价、卫生、人口、食药监、质监、工商、妇联、残联等部门参加的“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制度”,每年召开联席会议一至两次,政府主要领导听取工作汇报,分管领导经常过问学前教育发展中的问题,统筹协调学前教育发展的重大事项,破解改革与发展中的体制机制难题。

  

  (二)建立教育部门主管、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

  

  --教育部门要完善政策,制定标准,充实管理、教研力量,加强学前教育的监督管理和科学指导。

  

  --编制部门要根据相关编制标准,结合实际核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

  

  --发改部门要把学前教育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幼儿园建设发展。

  

  --财政部门要加大投入,制定发展学前教育的财税优惠政策。

  

  --人社部门要制定和完善幼儿园教职工的工资待遇、社会保障、技术职称(职务)评聘等政策。

  

  --规划、建设、国土资源部门要落实城镇小区和新农村配套幼儿园的规划用地及审批。

  

  --房产部门要监督协调开发商将城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无偿移交教育行政部门,并变更房产权属。

  

  --物价部门要按照合理的成本分担比例,及时调整幼儿园收费标准,同时做好幼儿园收费监管。

  

  --综治、公安、城管执法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安全保卫工作的监督指导,整治、净化幼儿园周边环境。

  

  --卫生部门要监督指导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

  

  --民政、工商、质监、安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加强对幼儿园的指导和管理。

  

  --教育、人口委、妇联、残联等单位要积极开展对幼儿家庭教育的宣传指导,创造条件开展残疾幼儿的早期干预、早期教育和康复训练,督促落实各项优惠政策。

  

  --城市社区居委会和农村村民自治组织积极参与幼儿园管理和监督。

  

  (三)建立学前教育责任考核和激励机制。市、县区政府要建立学前教育发展督导监测、考核问责和奖惩激励机制,把推进学前教育发展作为考核政府和有关部门工作的重要内容。教育督导部门要把学前教育作为督政督学的重点,贯彻落实教育部《学前教育督导评估暂行办法》,加大对政府责任落实、教师队伍建设、经费投入、办学条件、安全管理、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等方面的督导评估。市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每年对县区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推进情况进行督导评估,并将结果作为考核县区党政主要领导工作政绩和教育实绩、评选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先进县区的重要依据。

  

  (四)营造学前教育发展舆论氛围。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多种媒体,加强对发展学前教育重要意义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的宣传,使广大家长及社会各界了解学前教育的基本要求和幼儿成长规律,努力营造全社会重视、关心和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良好氛围,推动全市学前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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