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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厦门市政府
【发文字号】 厦府办[2012]147号
【颁布时间】 2012-05-21
【实施时间】 2012-05-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429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戒毒工作意见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戒毒工作意见的通知

  (厦府办〔2012〕14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市公安局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戒毒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转发给你们,认真抓好落实。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戒毒工作的意见

  (市公安局2012年5月)

  


  为认真贯彻实施《戒毒条例》,进一步规范戒毒康复措施,切实做好我市戒毒工作,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戒毒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12〕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工作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

  

  《戒毒条例》是一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以下简称《禁毒法》)相配套的重要法规,确立了政府统一领导、禁毒委员会组织、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戒毒工作体制,建立了戒毒治疗、康复指导、救助服务兼备的工作体系和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等戒毒措施,对遏制毒品泛滥、压缩毒品消费市场、促进吸毒人员戒断回归,最大限度地减少毒品社会危害,净化社会环境,创建良好的社会秩序具有积极的作用。各区各有关部门要紧紧抓住贯彻实施《戒毒条例》这一有利契机,把戒毒工作纳入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总体布局,列入经济发展总体规划的内容,制定出台支持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的政策和措施,探索建立适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的戒毒工作模式,从人力、财力、物力上加大投入,确保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措施落实到实处。各级禁毒委员会要依据《禁毒法》和《戒毒条例》,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戒毒工作。各禁毒办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抓好宣传教育

  

  各级禁毒委员会、各有关部门要把《戒毒条例》宣传工作纳入“六五”普法计划,以“6·26”禁毒宣传月为平台,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宣传媒体,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制作专题片、印发宣传资料、举办知识竞赛、组织宣传小分队等形式,广泛宣传《戒毒条例》,使其家喻户晓,切实提高广大市民拒毒防毒和参与禁吸戒毒工作的积极性。要以吸毒人员、自愿戒毒人员、社区戒毒人员、社区康复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正在接受刑罚的吸毒人员和参加药物维持治疗人员及其家属为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戒毒条例》宣传教育,使其坚定戒毒信心,主动参与戒毒。企业单位要开展面向外来员工的宣传教育,学校要举办“禁毒两堂课”,娱乐服务场所要开展针对高危人群的宣讲,做到宣传教育全面覆盖、不留死角。各级禁毒委员会和相关禁毒工作部门要把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戒毒条例》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周密部署,精心组织,迅速掀起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戒毒条例》的热潮。各级禁毒办要牵头组织禁毒执法人员、禁毒工作者、禁毒志愿者、禁毒社会工作者,通过举办讲座、集中授课等形式开展学习培训,使相关人员准确理解《戒毒条例》精神,全面掌握内容要点,正确运用程序规定,提高贯彻实施《戒毒条例》的能力。

  

  三、强化戒毒措施

  

  (一)积极推进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要认真开展戒毒帮教活动,在有效促进吸毒人员戒断的基础上,以就业安置为核心,积极探索集中就业安置、分散就业安置、鼓励自主创业和提供公益岗位等四种就业模式,努力帮助这一特殊人群回归社会,逐步实现国家禁毒委提出的戒毒康复人员就业安置率2012年、2013年、2014年分别达到30%、50%、70%以上的目标,实现“有人管、管得住、管得好”。对办有暂住证的吸毒人员,可按《戒毒条例》关于“外地户籍吸毒人员有条件的可以在现居住地参加社区戒毒”的规定,实行就地参加社区戒毒,与实际居住地街(镇)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领导小组签订协议。对超过规定时间不到社区报到或违反协议的,要按照《戒毒条例》规定呈报强制隔离戒毒。对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愿意前往戒毒康复基地生活工作的,可以介绍到漳州戒毒康复基地执行社区康复。

  

  (二)大力宣传药物维持治疗作用,进一步扩大受治面。积极落实自愿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等戒毒措施,教育和引导吸毒人员主动入组治疗。各级政府及公安、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积极推进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扩大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的覆盖面,年内争取在岛外增设一个药物维持治疗站点。药物维持治疗门诊每个季度要将未被公安机关查处过的新入组人员的有关信息报市公安机关禁毒部门,由市公安局禁毒部门报省公安厅禁毒部门核查、备案;每个月将曾被公安机关查处过的新入组人员的有关信息报市公安机关禁毒部门核查、备案。公安、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大对各药物维持治疗站点的检查指导,主动掌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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