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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厦门市政府
【发文字号】 厦府办[2012]147号
【颁布时间】 2012-05-21
【实施时间】 2012-05-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429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戒毒工作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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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规范执行强制隔离戒毒工作。《戒毒条例》规定,被处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必须在公安机关执行强制隔离戒毒3至6个月后,转司法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市公安局和市司法局两个强制隔离戒毒所要在规范管理的基础上,认真做好与社区、美沙酮维持治疗点的衔接工作,确保出所人员进入社区康复环节。

  

  四、明确职责任务

  

  戒毒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形成整体合力。各部门、各单位要树立禁毒工作一盘棋思想,主动发挥职能作用,形成各相关部门履行法定职责、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机制。市、区禁毒办要认真履行指导、协调和服务本行政区域内戒毒工作的职责,主动向本级政府报告戒毒工作情况。

  

  (一)各区政府指导督促街、镇成立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领导小组,挂靠在综治办,并根据辖区吸毒人员的分布情况,设立若干个社区戒毒(康复)集中管理工作站或社区戒毒工作小组,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各街(镇)社区戒毒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与社区戒毒人员签订戒毒协议,并指导村居戒毒工作小组对戒毒人员开展谈话教育和定期尿检,为社区戒毒人员提供就业帮助、戒毒咨询服务和管控监督,年末对社区戒毒人员的戒毒现状进行评估。根据《关于开展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意见》(厦禁毒委〔2009〕3号)精神,现有吸毒人员20人以上(含20人)的街镇应配备1名社区专职工作人员,专门从事本街(镇)的禁毒工作;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由各区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要求统一招聘。吸毒人员少于20人的街(镇)由综治干部兼管禁毒工作。吸毒人员20人以上的社区(村)由村居两委中一名主要领导负责禁毒工作,增设1名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或综治协管员,负责本社区禁毒工作;吸毒人员少于20人的社区(村),由村居两委中一名副职领导负责禁毒工作,综治委员协助、兼管禁毒工作。各社区戒毒集中管理站或社区戒毒工作小组要落实专门的办公场所(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悬挂统一标示牌,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

  

  (二)民政部门要把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纳入社区建设管理的总体规划,指导街(镇)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建立社区戒毒工作领导小组,配备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落实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措施。要配合相关部门督促、指导街(镇)与社区签订社区戒毒工作责任状,关心社区吸毒人员的生活保障,开展社区帮扶救济等工作。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由各区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统一招聘。

  

  (三)司法行政部门要做好司法行政部门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建设和管理工作。街(镇)司法所直接参与社区戒毒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对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提供指导和帮助,积极开展法制宣传,将社区矫正与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有机结合。

  

  (四)卫生行政部门要做好戒毒医疗机构管理、戒毒医疗服务相关工作,帮助强制隔离戒毒所做好戒毒医疗的相关工作。指导社区卫生院积极参与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提供尿检、戒毒咨询等服务。要积极推进美沙酮维持治疗点的建设,扩大覆盖面,岛外选址建立一个治疗点,或依托现有治疗点采取流动送药的形式,为岛外各区社区戒毒工作提供支持与帮助。要积极为强制隔离戒毒所及看守所等监管场所办理精神药品、麻醉药品供应手册提供指导和帮助,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患病、伤残等难以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处置工作。

  

  (五)药监部门要加强对美沙酮药物的管理,扶持药物替代治疗点建设,为社区戒毒提供必要的戒毒药物保障。

  

  (六)财政部门要将戒毒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当地毒情形势适时进行调整,为各项戒毒工作的开展提供有力的经费保障。

  

  (七)工商部门要为吸毒戒断人员提供就业便利,对社区戒毒(康复)人群适当放低个体户工商执照申请的门槛,提供自主择业指导;指导工商巡查人员开展对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者以及易涉毒企业的宣传教育工作。

  

  (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为社区戒毒(康复)提供指导和支持,积极为吸毒戒断人员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利用进城务工人员就业培训、岗前培训等平台开展禁毒常识的宣传教育。

  

  (九)教育部门要利用校园阵地宣传禁毒知识,开展“带法回家”、“小手拉大手”等有效促进社区戒毒的活动,关爱戒毒人员子女,帮助其家庭回归;组织禁毒志愿者为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提供志愿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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