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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石家庄市政府
【发文字号】 石政办发[2012]11号
【颁布时间】 2012-05-27
【实施时间】 2012-06-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436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石政办发〔2012〕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河北省人民政府《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试行)》、《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等法规政策精神,进一步加大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推进力度,建立健全住房保障体系,规范保障性住房管理,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等群体的住房困难,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的原则,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的责任,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发挥市场机制,多渠道筹集房源,严格规范管理,切实解决和改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困难问题。到“十二五”期末,全市城镇居民住房保障覆盖率平均达到20%(其中市区25%,县(市)15%),政府拥有产权的保障性住房,原则上不低于保障性住房总量的三分之一。

  

  (二)目标任务。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依据《石家庄市住房保障“十二五”规划》和省定目标任务逐年下达。2012年,全市建设保障性住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住房36900套,其中新建廉租住房1100套、公共租赁住房12000套、经济适用住房2400套、限价商品房4000套,改造各类棚户区17400套。竣工保障性住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12800套。新增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户500户。

  

  二、大力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一)强化责任主体。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由市和县(市)、区两级共同承担,按照“谁投资、谁建设、谁所有、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明确市和县(市)、区两级政府是投资建设、运营管理的主体。

  

  (二)积极推进“三个试点”建设。

  

  1.实行“两房并轨、租售并举”。将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整合统称为公共保障房,按照“计划分别上报、统一规划建设、统筹筹集资金、租金梯度保障、统一管理运营”的原则并轨建设和运行。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以内,其中以40-60平方米户型为主,占总量的75%左右,分别建设一室,二室、小三室等多种户型,被保障家庭的住房需求,根据保障对象情况和所属保障类型,实行人性化配租。

  

  政府投资的公共保障房,按照“先租后售、自愿购买、有限产权、规范管理”的原则实行租售并举。在优先保证住房困难家庭承租权益的前提下,租赁期满两年后,承租家庭可自愿申请购买其承租的公共保障房。公共保障房出售价格由市财政评审中心确定。购买的公共保障房为有限产权,权属证书上注明“保障住房”,可以继承、抵押,不得进行出租、转让、赠予等市场交易行为。购买时可一次性付款,也可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清房款的,停止缴纳租金,分期付款的按未付款面积继续缴纳租金,具体办法由市住房局制定。

  

  2.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公共保障房。鼓励市内五区和高新区各选择一个交通方便、配套较完善的行政村,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后,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或以土地作价入股的方式,由政府或其他投资者出资建设,建成后资产由集体经济组织、政府或投资者按比例持有,原则上由所在辖区政府统一配租,所得收益按投入比例分配。

  

  3.住房公积金贷款建设公共保障房。按住建部、财政部等七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在优先保证公积金缴存职工提取和个人住房贷款、留足备付准备金的前提下,将50%以内的住房公积金结余资金贷款支持公共保障房建设。严格贷款项目评审,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设立资金监管专项账户,加强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项目贷款以在建项目、房产或土地使用权进行足额抵押,市和县(市)、区两级政府(管委会)分别承担偿还贷款责任,确保贷款本息按时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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