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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石家庄市政府
【发文字号】 石政办发[2012]11号
【颁布时间】 2012-05-27
【实施时间】 2012-06-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436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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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确保阳光分配。市住房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公共保障房分配方案的审核和监督,各县(市)、区作为分配的责任主体,要按照“系统打分、公开摇号、递次配租、量入为出”原则进行公开分配,实现分配房源、分配过程、分配结果的全公开,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察部门、新闻媒体、保障对象代表等全面监督。分配结果要在新闻媒体、省、市政府网站进行公示。

  

  (三)完善退出机制。公共保障房实行年度审核制度,每年审核一次。保障家庭在享受保障期间因家庭人口、收入和住房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应及时向原受理机关申报。享受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自下个月起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应于六个月之内退出所承租房屋。申请人故意隐瞒、虚报或者伪造有关信息,或者采取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在申请时提供虚假资料骗购、骗租保障性住房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责令退回公共保障房,并处以罚款,终身不再受理其城镇住房保障申请;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处以罚款,并自退出之日起5年内不受理其城镇住房保障申请。逾期不退出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加强后续管理。公共保障房的租赁合同,应当载明租金、期限以及使用要求。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

  

  公共保障房小区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负责牵头组建由社区居委会、产权单位、辖区派出所、物业服务公司、住户代表等组成的小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小区的管理工作。小区产权单位可聘请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也可自行管理服务;在商品房项目中配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应纳入所在项目统一管理。

  

  强化使用监管,加大处罚力度。对承租家庭恶意欠租及违反规定将保障房出售、转借、出租(转租)、闲置、仓储等改变用途且拒不整改的,要依据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严肃处理;购房家庭不再符合保障条件或因特殊原因,需要转让的,其所购房产由政府回购,回购价格为原销售价格加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对中介机构违规代理出售、出租保障房的,依法给予处罚。

  

  六、加强组织领导

  

  (一)加强机构管理和经费投入。尽快落实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升格为副县级单位。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专门设立住房保障科,配备2名以上工作人员,居委会要设立住房保障专职工作人员。各县(市)、区按照保障家庭每户不低于100元标准拨付工作经费,由区住房保障部门统一调配,确保工作正常开展。各县(市)、区可以组建专业化的国有独资保障房建设运营公司。公司负责保障房的投融资、建设、租赁经营、物业管理及房屋维修等日常管理。

  

  (二)完善督导机制。落实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月例会制度,促进政策落实和工作推动。由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牵头,由相关部门组成的综合督导检查组,每季度对全市的住房保障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对检查结果打分、排名,并在新闻媒体进行公布,报市委市政府作为年底考核的依据。市住房保障部门、市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经常对所有项目进行巡查、暗访。建立巡查员制度,对县(市)区派驻专职巡查员,进行全程跟踪监督,确保项目落实、建设进度、分配管理等工作按时间节点如期保质保量完成,并直接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报告工作。

  

  (三)严格考核奖惩。市政府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年初下达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责任目标》,纳入对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领导班子工作实绩综合考核评价内容。各县(市)、区也要相应地将乡镇和街道办事处的住房保障工作纳入考核内容,严格按标准进行考核。对未完成责任目标的地方,取消其各类评先资格,相关县(市)、区政府还要向市政府作出专题报告。进一步完善督导约谈机制,市监察局会同有关部门视情况启动问责程序,对项目资金土地不落实、政策措施不到位、建设进度缓慢的地方,约谈县(市)、区政府和管委会。相关负责人,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其发督办函并上报市委、市政府;对在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分配和管理过程中不认真履职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单位和人员,严肃追究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各县(市)、区及相关部门可根据各自实际,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相关实施细则和方案,并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本文件自2012年6月1日起实施,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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