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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石家庄市政府
【发文字号】 石政办发[2012]11号
【颁布时间】 2012-05-27
【实施时间】 2012-06-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436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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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与经营。经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批准,开发区、省级产业集聚区和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建设公共租赁住房,解决本单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职工的住房困难问题。开发区、省级产业集聚区需要新征用土地建设公租房的,由政府组织、企业出资,纳入市,县(市)、区,管委会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单列,划拨供应。社会力量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享受保障性安居工程各项税费减免政策。

  

  (四)加大棚户区改造力度。将棚户区改造覆盖到县(市)。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是本辖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把改造任务落实到具体项目,并组织实施。国有开发企业应积极承担改造任务,同时鼓励信誉好、有实力的社会房地产企业广泛参与。改进土地供应方式,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用地按需实行单独供应,完成征收后可提前供地,确保安置房尽早开工建设。

  

  (五)加快限价商品房建设。限价商品房供应对象为中等收入以下住房困难家庭和公益性项目所涉及的被拆迁或腾退家庭、特殊群体等购房户。限价商品房建设用地,列入市土地储备计划和土地供应年度计划。限价商品房在公开出让土地时限定销售价格、套型面积和销售对象等要求,并据此要求开发建设和定向销售。限价商品房单套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国家和省规定的范围以内,以90平方米左右为主。定向购建的商品房纳入限价商品房管理范畴。限价商品房的基准价格,原则上控制在同一区域内同类商品房平均市场价格的90%以内。购买限价商品房实行申请、审核制度。根据本市社会经济的发展实际情况,适时调整限价商品房供应对象、购买条件和标准。

  

  三、加大政策支持和创新力度

  

  (一)足量供应用地。根据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建设任务,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提前做好项目储备,落实到具体地块。要积极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和储备土地优先安排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新增建设用地的,要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优先安排,单列指标,应保尽保,同时提前做好土地征收等前期工作。按照建设项目和具体地块向社会公布本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新增建设用地每年2月底前完成组卷申报,存量用地4月15日前完成审批。

  

  鼓励以公开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集中建设保障房,实行配套开发商品房或商业配套服务设施,所得收益用于补贴公租房建设和运营管理,开发建设单位经营利润严格控制在3%以内。

  

  (二)确保资金落实。采取“8+1”模式,加大资金筹集力度。“8”就是直接按宗提取土地出让总收入的5%;住房公积金扣除风险准备金、管理费后的增值收益;中央和省各类专项补助资金;用于公共保障房建设的国债资金和公积金贷款;通过融资平台筹集的资金;出售经营配建商业用房的收益资金;实行租售并举回笼的资金;社会其他资金。“1”就是不足部分由市、县(市)、区两级政府兜底。市财政从一般预算支出中安排资金,对市内五区政府和高新区、正定新区管委会财政投资新开工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每套给予10000元补助,各项资金按县(市)、区承担的任务和完成情况,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三)严格执行税费减免政策。对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买卖、经营等环节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印花税、营业税、房产税等予以减免,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涉及水、电、气、暖、有线电视等专业部门收费,一律按最低标准收取。

  

  (四)强制配建保障性住房。市域内2010年6月1日后新建商品住房项目按住宅总建筑面积5%比例配建廉租住房;2011年3月1日起,出让的商品住房用地项目,须按照项目总建筑面积10%(5%为廉租住房、5%为公共租赁住房)以上的比例配建公共保障房。配建的廉租住房无偿移交政府;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由政府按建筑安装成本价回购。城中村改造、旧城改造项目按规划住宅总建筑面积扣除回迁安置面积后5%的比例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政府按建筑安装成本价回购。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棚户区(危陋住宅区)改造项目,不再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强制配建的公共保障房产权归政府所有。建筑安装成本价以财政评审中心的评审价为准,每年三月底向社会公布。配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应优先开工建设,应与所在小区住房统一质量标准,统一质监验收,统一物业管理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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