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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石家庄市政府
【发文字号】 石政办发[2012]12号
【颁布时间】 2012-05-28
【实施时间】 2012-05-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437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都市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都市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

  (石政办发〔2012〕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石家庄都市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石家庄都市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合理地制定和实施控制性详细规划,促进石家庄都市区城镇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住建部《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都市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石家庄都市区范围内城市、镇及重点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与维护。

  

  石家庄都市区范围以外其它县(市)、区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重点地区”,是指正定新区、空港工业园、五大产业基地以及西部山前等与石家庄市中心城区关系密切的地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以城市、镇及重点地区总体规划为依据,对城市、镇及重点地区规划建设用地的主导功能和开发建设控制原则,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的布局和规模,开发用地的主要用途、开发强度、配套设施以及空间环境等作出控制要求的规划。

  

  第四条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负责都市区范围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管理工作。正定、栾城、藁城、鹿泉四个组团县(市)规划分局,根据授权负责各行政辖区范围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管理工作。其它部门及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县城、镇、重点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与实施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正定、栾城、藁城、鹿泉四个组团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正常开展。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行为。

  

第二章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


  第七条  石家庄市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局组织编制;正定、栾城、藁城、鹿泉四个组团县城(城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四个组团规划分局组织编制;正定新区、空港工业园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局会同管委会组织编制;五大产业基地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基地管委会组织编制;其它镇和其它重点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第八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部门应当建立科学、严谨的组织编制机制,实行全过程管理,鼓励公众参与,充分征求和听取公众意见。

  

  第九条  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功能分区和空间布局,结合城市管理行政区划,将规划建设用地划分为若干控制单元,作为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本单位。编制镇或者重点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以参照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方法,划分控制单元作为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本单位,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或者减少控制要求和指标。规模较小的建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以与镇总体规划编制相结合,提出规划控制要求和指标。

  

  第十条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编制办法和技术规范。市城乡规划局应当结合都市区实际,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准则和规划成果规范,规范和指导都市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

  

  第十一条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覆盖城市、镇规划建设用地的全部范围。

  

  中心区、旧城改造地区、近期建设地区,以及拟进行土地储备或者土地出让的地区,应当优先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十二条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通过公开、透明的方式择优确定规划方案,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编制单位。

  

  重点地段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前应当组织开展城市设计,以确定其特殊控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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