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石家庄市政府
【发文字号】 石政办发[2012]12号
【颁布时间】 2012-05-28
【实施时间】 2012-05-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437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都市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

[接上页]


  第十三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完成后,组织编制部门应组织专家论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初步审查,并将初审后的规划草案向社会公示,广泛征询公众意见。

  

  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日。组织编制部门应当将公示的时间、地点及公众提交意见的期限、方式在政府信息网站以及当地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

  

  第十四条  组织编制部门应当组织收集、整理和研究公众意见。公众对规划草案提出重大异议的,组织规划编制部门应当通过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组织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进行修改完善。

  

  第十五条  石家庄市中心城区及重点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在报请批准前,应提交市规委会审定。未经市规委会审议通过的,不得报送审批机关审批。

  

  提请市规委会审议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附具专家审查意见、公众意见以及意见的处理情况。

  

  重点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在提请市规委会审定前应当征求市城乡规划局的意见。

  

  第十六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由组织编制部门按法定程序报批。其中,城市、县城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其它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批;重点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需纳入相应城市、县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按法定权限报批。

  

  第十七条  组织编制部门应当将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于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规划的具体范围、规划期限和查询方式,并在政府信息网站或者规划馆公布规划主要内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第十八条  经批准的城市、县城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九条  组织编制部门应当建立控制性详细规划档案,将现状调研资料、规划草案、公众意见、审查意见、规委会审定意见以及规划批准文件、规划成果等存档。

  

第三章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与维护


  第二十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实施规划许可和规划管理的依据。在城市、县城、镇规划区内划拨和出让国有土地,进行开发建设,必须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规划地块的规划条件。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定擅自改变规划条件。

  

  第二十三条  经审批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实行年度评估制度和动态维护制度。规划组织编制部门应当每年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就执行情况向审批机关报告;应当根据需要适时对规划成果进行维护,并就规划修改与实施深化情况及时归档公布,以保证规划成果的科学性、即时性和可实施性。

  

  第二十四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动态维护分为主动维护和被动维护。主动维护是指组织编制部门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年度评估报告,城市总体规划,经批准的各类专项规划、城市设计成果,政府专题工作报告,新的政策法规等,对不适应新发展情况或有缺陷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内容主动进行深化、更正、调整和完善;被动维护是指组织编制部门根据社会各界要求对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进行深化、修正、调整和完善。

  

  第二十五条  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动态维护,涉及规划内容整体性、系统性调整或涉及规划基本内容逆向调整,致使原规划单元内强制性内容不能保持总量平衡的,属于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

  

  本规定所称“规划基本内容”为:

  

  (一)土地使用性质及其兼容性等用地功能控制要求;

  

  (二)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等用地指标;

  

  (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的用地规模、范围及具体控制要求,地下管线控制要求;

  

  (四)城市道路用地控制界线(道路红线)、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黄线)、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绿线)、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紫线)、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蓝线)等“五线”及控制要求。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按程序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

  

  (一)城市、镇、重点地区总体规划已经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需作出相应修改的;

  

  (二)经评估发现控制性详细规划存在明显缺陷或不能适应现实发展需要的;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