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四川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2号
【颁布时间】 2012-05-31
【实施时间】 2012-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459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四川省旅游条例(2012修订)

[接上页]
未取得出国、出境旅游业务经营资格的旅行社不得签订出国、出境旅游合同或者办理出国、出境旅游手续。

  第三十二条  旅行社设立分社、服务网点应当根据业务经营发展的需要确定,向分社、服务网点所在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并报同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旅行社应当对其服务网点进行统一管理。服务网点不得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  旅行社应当与导游、领队人员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支付工资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导游、领队人员收取任何费用。

  旅行社需要临时聘用导游人员的,应当与委派机构签订聘用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旅行社不得使用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从事导游活动。

  第三十四条  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书面合同,明确服务项目、费用标准和违约责任等事项。采用格式条款合同示范文本的,应当向旅游者告知合同有关格式条款的具体含义。自理自费项目应当在旅游合同中约定。合同示范文本,由省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旅行社应当根据旅游合同制定旅游团队运行计划,向旅游者发放旅游团队运行计划表和旅游服务质量评议表。

  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旅游成本的报价招徕旅游者。未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不得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

  第三十五条  旅行社因接待、招徕旅游者,与其他旅游经营者发生业务往来的,应当选择具有法定资质的旅游经营者为服务提供方,订立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三十六条  旅行社经营旅游团队业务,同团同标准的合同价格应当相对一致,价差不超过百分之十五。超过部分,旅行社应当退还给旅游者。

  第三十七条  旅行社应当按照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提供服务,非因不可抗力,不得单方面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

  由于其他旅游经营者的原因致使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旅游者可以要求组团旅行社先行赔偿。旅行社赔偿后,再由旅行社向其他旅游经营者追偿。

  第三十八条  旅行社因自身过错导致旅游行程延误的,旅行社应当征求旅游者的意见。旅游者同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由旅行社支付延误期间有关费用和违约金;旅游者要求终止旅游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安排旅游者到达约定地点,退还未完成的行程费用,支付违约金,赔偿直接经济损失。

  第三十九条  旅行社应当独立经营旅游团队业务。确有困难需要转、并旅游团队的,应当征得旅游者同意,并在旅游合同中补充约定。

  未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不得单方面转、并旅游团队。

  第四十条  旅行社不得以旅游经营者之间的纠纷为由单方面终止旅游团队的运行或者滞留旅游者。

  第四十一条  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和旅游者人身意外保险。

  第四十二条  旅行社经营自驾游业务的,应当与旅游者签订书面协议,告知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注意事项,提供必要的导向与联络、应急与救护等服务。

第三节 导游


  第四十三条  导游人员应当参加国家统一的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经资格考试合格的,方可取得导游资格证书。

  取得导游资格证书的,应当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方可申请领取导游证。未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在导游管理服务机构登记,方可申请领取导游证。

  在省外取得导游证到四川省执业的,应当参加由四川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四川省旅游知识及服务规范培训。

  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不得从事导游活动。

  第四十四条  在导游管理服务机构登记的导游,由导游管理服务机构负责培训和推荐。

  导游管理服务机构的设立,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四十五条  导游人员应当按照旅游合同和旅游团队运行计划表提供相应的服务,不得擅自改变旅游合同或者擅自改变团队运行计划。

  第四十六条  导游人员在从事导游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聘用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

  (二)在讲解中掺杂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社会公德的内容;

  (三)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

  (四)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

  (五)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其他旅游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