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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四川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2号
【颁布时间】 2012-05-31
【实施时间】 2012-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459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四川省旅游条例(2012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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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  导游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年度审核并遵守相关规定。

第四节 旅游景区景点


  第四十八条  重要旅游景区景点应当确定旅游接待期间和游客承载力,实行旅游者流量控制,并提前三十日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九条  旅游景区景点应当设置区域界限标志、服务设施标志和游览导向标志。对具有危险性的区域和项目,应当设立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五十条  旅游景区景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立旅游服务和旅游投诉机构。

  重要旅游景区景点应当设立医疗救助中心,建立健全紧急救援机制。

  第五十一条  旅游景区景点门票价格按照价格管理目录实行分级管理。世界遗产、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等重要游览参观点的门票价格,由省价格主管部门管理。市(州)价格主管部门管理的门票价格,不得高于省价格主管部门管理的同类景区景点门票价格。

  第五十二条  旅游景区景点票价应当保持合理和稳定。旅游景区景点门票价格调整应当在国家规定的调整时限和幅度内提出申请。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旅游景区景点调价申请后,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向社会公示。受理重要旅游景区景点调价申请的,应当公开举行价格听证会。价格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应当在调价申请受理决定公示九十日后进行。

  旅游景区景点票价调整应当提前半年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三条  旅游景区景点讲解人员应当取得讲解证。旅游景区景点不得提供无导游证、讲解证的人员在旅游景区内从事导游讲解有偿服务。

  旅游景区景点讲解人员应当经旅游景区景点所在地的市(州)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考核合格的,由所在地的市(州)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讲解证。

  对博物馆、纪念馆、陈列馆讲解人员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依托国家自然、文化资源投资兴建的旅游景区景点应当建立免费开放日制度。

  旅游景区景点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儿童、学生、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现役军人等特定对象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公共博物馆、纪念馆、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民族团结教育基地、城市休闲公园、科技馆等公共文化休闲场所应当逐步免费开放。

  旅游景区景点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对特定群体优惠开放。

第五节 旅游客运


  第五十五条  从事旅游客运经营的企业,应当具有旅游客运的资质,并取得旅游客运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六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向取得旅游客运经营许可的运输企业租用旅游客运汽车和船舶,签订旅游运输合同,明确运行计划,约定运输路线、运输价格、车辆和船舶的要求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具有旅游客运资质的旅游客运经营企业的名录,由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公布。

  第五十七条  旅游客运汽车、船舶的驾驶人员应当按照旅游运输合同和旅游团队运行计划提供运输服务。旅游客运汽车、船舶经营者有权拒绝不符合安全行驶规定的旅游运行计划。

  旅游客运汽车、船舶经营者应当按照约定的运输路线,在约定期间内将旅游者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不得随意变更旅游运输线路,不得擅自更换运输车辆和船舶,不得擅自搭载与旅游团队无关的人员。

  旅游客运汽车、船舶经营者未按照约定路线运输增加运输费用的,旅行社和旅游者有权拒绝支付增加的运输费用。

  旅游客运汽车、船舶经营者擅自变更运输工具而降低服务标准的,应当退还多收的费用;提高服务标准的,不得加收费用。

  第五十八条  因不可抗力致使旅游客运延迟运输的,旅游客运企业应当及时告知旅行社和旅游者不能正常运输的事由,出具有关书面证明,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协商或者根据旅游合同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

第六节 旅游饭店、宾馆


  第五十九条  旅游饭店、宾馆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星级评定制度。

  旅游饭店、宾馆星级服务的标志,应当置于饭店前厅最明显的位置。

  第六十条  旅游饭店、宾馆星级服务等级的评定和复核,可以由旅游行业协会提出初步评定和复核的建议,报省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评定。

  旅游饭店、宾馆为旅游者提供的服务应当规范,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

第七节 旅游购物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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