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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提高技术标准 要加快完善建筑节能标准体系,针对住宅、农村建筑、公共建筑、工业建筑等不同类型建筑,分别制修订相关工程建设节能标准,在设计、施工、运行管理等环节落实建筑节能要求。重点制修订《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建筑节能气象参数标准》、《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完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指南、标准和关键设备可靠性适用性评估标准。加快制定政府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限额标准。研究制定基于实际用能状况,覆盖不同气候、不同类型建筑的建筑能耗限额。制定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编制绿色建筑区域规划建设指标体系、技术导则和标准体系,制(修)订绿色建筑相关工程建设、运营管理标准和产品标准,研究制定绿色建筑工程定额,完善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体系。制定修订一批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相关产品标准,为推进建筑节能提供相关产品技术支撑。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制定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的相关技术标准、导则和实施细则。鼓励地方制定更加严格的绿色建筑标准和规范。 (六)增强能力建设 会同国家统计局建立健全建筑能耗统计体系,提高统计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建立国家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监管机构,对各地组织推进绿色建筑发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加强绿色建筑评价机构能力建设,研究推行第三方评价,严格评价监管。加强建筑节能服务能力建设,在建筑节能运行和改造中大力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引进和培育专业服务管理公司。加强第三方节能量审核评价及建筑能耗测评机构能力建设,充分运用现有的节能监管及建筑能效测评体系,客观审核与评估节能量。建立产学研一体的技术进步机制,形成机构合理创新能力强的科技队伍。加强建筑规划、设计、施工、评价、运行等机构和人员的培训,将绿色建筑作为专业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执业资格考试和相关企业资质申请的重要内容。加强绿色建筑认证标识体系的建立,研究建立绿色建筑评价职业资格制度。鼓励高等院校开设绿色建筑相关课程。组织规划设计单位、规划设计人员开展绿色建筑规划与设计竞赛活动。 (七)推动技术进步 “十二五”期间,在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中,开展对绿色建筑、建筑节能的技术研究,实现绿色建筑设计、建造、评价和改造的一条龙技术服务支撑,建设综合性技术服务平台,建立以实际建筑能耗数据为导向的建筑节能技术支撑体系。设立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科技发展专项,加快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共性和关键技术研发,重点攻克绿色建筑规划与设计、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节水与水资源综合利用、废弃物资源化、环境质量控制等方面的技术,加强绿色建筑技术标准规范研究,开展绿色建筑技术的集成示范。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产品和设备,实现重点技术领域的突破,建立完整的技术支撑体系。加强过程管理,建立产学研联合模式与机制、加强与部门和地方的沟通。依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按照我国主要气候分区,加快国家绿色建筑工程技术中心建设。编制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重点技术推广目录,定期发布技术、产品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目录。加大与科技部、教育部等相关部委的交流和合作,提高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等科技专题对建筑节能的支撑力度。推进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国际合作,学习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建立适合国情的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的技术发展模式。 (八)严格市场监管 加强建筑节能工程全过程的质量监管,加强安全控制,强化对保温材料,计量器具,关键设备、门窗等关键材料产品的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大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形成政府推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工作局面。加强建筑节能服务市场监管,制定建筑节能服务市场监督管理办法、服务质量标准以及公共建筑合同管理文本。在节能改造明显的领域,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的方式进行改造,对投资回收期长的基础改造及难以有效实现节能收益分项的领域,要通过财政资金补助的方式推进改造工作。 (九)加强组织协调 有关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要加强对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安排,明确目标,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增强管理能力。建立住房城乡建设、财政、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商务、教育、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机构)参加的议事协调机制,统一部署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与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以及供热计量改革等重点工作,要建立统一部署、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的协调机制,扎实推进各项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