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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宁政发[2012]72号
【颁布时间】 2012-05-04
【实施时间】 2012-05-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478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金融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和“三农”发展的若干实施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金融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和“三农”发展的若干实施意见

  (宁政发〔2012〕7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小型微型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推动经济增长、开展科技创新、扩大城乡就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农业在我区经济社会发展中仍居基础地位,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和“三农”又好又快发展不仅是经济问题,而且是政治问题和民生问题,具有全局性和战略性的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金融服务,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和“三农”发展,推动全区转方式、调结构战略的实施,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创新金融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和“三农”发展模式

  

  (一)实施信贷资金专项切块支持。各银行要对小型微型企业和涉农贷款单列信贷规模,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和“三农”的贷款不少于信贷总量的20%,宁夏银行、石嘴山银行要将绝大部分贷款用于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农业银行宁夏分行、邮政储蓄银行宁夏分行、黄河农村商业银行和县(市、区)农商行、农信社及村镇银行要将绝大部分贷款用于支持“三农”和小型微型企业,确保小型微型企业和涉农贷款增量和占比每年都要有明显上升。

  

  (二)实行财政性资金存放与金融机构对地方经济支持度挂钩。发挥财政性资金存放导向作用,对国库资金、专项资金、社保资金、住房公积金、非税收入等各类财政性资金,依据支持小型微型企业、“三农”和向小额贷款公司批发贷款的额度、数量,均衡安排存放。对达不到贷款规模计划的,按比例减少财政性资金存放;对超出贷款规模计划的,按比例调增财政性资金存放。具体由自治区金融办、财政厅组织实施。

  

  (三)地方金融机构必须把资金用于当地。存贷比达不到75%的地方金融机构,不得向区外金融机构存放同业款项,已办理的存放资金限期回笼;不得办理区外贷款业务,已办理的限期收回,用于当地贷款;鼓励地方金融机构之间、以及与村镇银行之间相互拆借融通资金。

  

  (四)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和利率。各银行要根据小型微型企业生产周期、市场特征和资金需求,进一步优化贷款期限结构,积极增加短期贷款,优先匹配额度办理票据融资,努力满足其合理的流动资金贷款需求。要合理确定小型微型企业和涉农贷款利率浮动幅度,对发展前景好且信用较好的小型微型企业,要减少上浮幅度或执行基准利率,贷款利率最高上浮幅度不超过基准利率的15%。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要加强对银行落实小型微型企业和涉农贷款利率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增设服务专营机构。各金融机构要增设服务小型微型企业和“三农”的专营机构,延伸服务网点,开辟小型微型企业和涉农贷款“绿色通道”,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针对性、差异化的贷款、贸易融资、贴现、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在内的表内外授信和融资业务,要明确由一名领导负责,配备专人,简化程序,跟进服务,提高贷款审批发放效率。

  

  (六)设立“小额贷款服务超市”。银川、石嘴山、吴忠、固原、中卫市要试点设立“小额贷款服务超市”,建立信贷统一平台,实行全区联网,集中办理信贷业务。各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要到“超市”设专柜、派专人,为小型微型企业和“三农”提供公开透明和方便快捷的融资服务。自治区财政安排资金搭建小额贷款服务平台,各市负责提供办公、经营场所,自治区金融办做好指导推动工作。

  

  二、拓宽小型微型企业和“三农”发展的多元化融资渠道

  

  (七)深化农信社改革。稳步推进基层农信社改制农商行工作。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要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淡出对县(市、区)农商行和农信社的行政管理职能,履行好股东职责,尊重其独立法人地位和经营自主权,按照市场化原则,为其提供科技支持、风险管理、产品研发等服务职能。自治区金融办要承担行政管理职能,加强对重大关联交易、对外投资、薪酬分配等重要事项的管理和监督。自治区政府派驻地方金融机构特派监督员要做好监督和指导工作。县(市、区)农商行、农信社要坚持“三农”市场定位,依法合规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其正常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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