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宁政发[2012]72号
【颁布时间】 2012-05-04
【实施时间】 2012-05-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478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金融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和“三农”发展的若干实施意见

[接上页]


  (八)扶持发展村镇银行。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和各银行要积极支持村镇银行加强支付结算、信息科技建设。银监部门要放宽对组建村镇银行、开办新业务和有关审慎监管指标的限制,对从发起行和区外拆借的资金,按存款计算考核存贷比;进一步放宽村镇银行设立分支机构的条件,允许满足审慎监管要求的村镇银行在开业半年后设立分支机构,按照行政区划支持向下设立机构网点,增强金融服务功能,扩大服务覆盖面。各市、县(区)要对村镇银行建设用地和办公、营业场所给予协调安排。发起行要严格执行《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尊重村镇银行的独立法人地位和经营自主权。自治区金融办要做好村镇银行的管理服务和组建推动工作。

  

  (九)做大做强小额贷款公司。各银行要加大对小额贷款公司的信贷支持力度,原则上按上年末贷款余额的1%切块用于小额贷款公司批发贷款,增强小额贷款公司对小型微型企业和“三农”贷款投放能力。监管部门要积极支持各银行开展批发贷款业务。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对小额贷款公司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及涉农业务实行与村镇银行同等的2%定向补贴政策;对设立在中部干旱带、南部山区和对口帮扶生态移民的小额贷款公司,自注册登记之日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比照农村金融机构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建立小额贷款公司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税前拨备制度。支持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发挥好小额贷款同业协会的作用,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规范化管理和服务。

  

  (十)完善融资性担保体系。优化整合现有担保公司,进一步完善以宁夏担保集团公司为龙头,市、县担保机构和民营担保机构为支撑的融资性担保服务体系。各级财政要继续加大对担保业的投入,做大做强宁夏担保集团公司,增强宁夏银行业批发贷款担保公司和宁夏再担保集团公司实力,力争培育1家-2家注册资金10亿元以上的融资性担保公司,5市各培育1家-2家注册资金1亿元以上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切实放大担保倍数,提升担保质量,增强其撬动银行、小额贷款公司与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和“三农”的担保规模和能力。对符合条件的信用担保机构继续执行免征营业税政策,鼓励担保机构提高小型微型企业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担保收费。

  

  (十一)推动小型微型企业直接融资。探索设立自治区企业上市、发债引导基金,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在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上市融资,加快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行企业债、集合票据和短期融资券;积极参与场外交易市场;设立股权投资企业;鼓励创业投资、股权投资等机构投资小型、微型企业;引进战略投资组建金融租赁公司;各金融机构要争取发行专项用于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金融债。

  

  (十二)增强保险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支持各类保险公司到我区设立分支机构;积极发展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鼓励保险机构与融资性担保机构合作开展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担保(保险)服务;完善农业保险巨灾风险防范体系和农业再保险体系,探索组建农业保险公司等区域性保险法人机构,不断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覆盖面;促进县域保险市场发展,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保险需求;规范承保和理赔服务,提高保险服务水平。

  

  (十三)支持民间资本兴办金融机构。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支持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鼓励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村镇银行、金融中介服务等机构,参与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改制和增资扩股;加强地方金融机构股权管理,放宽村镇银行主发起行最低出资比例的限制,保持村镇银行股权结构的相对稳定,激发民营资本的活力,维护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落实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和“三农”发展优惠政策

  

  (十四)落实财税扶持政策。认真落实国家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和“三农”的各项财税优惠政策。自2011年11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将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延长至2013年底;将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包括在农村设立的分支机构和农商行、农信社、村镇银行等)金融保险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的政策延长至2015年底;对向农户的小额贷款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其利息收入按9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简化金融机构呆账核销手续和程序,及时化解小型微型企业和“三农”贷款形成的不良资产。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