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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是指对与重要厂房相连地下廊道的室外检修口和安装孔、以及可能导致安全重要设备水淹的厂房外地面以上门窗洞、通风口等的防水封堵等措施。 4.永久性防水封堵 根据开孔的类型和性质,采用水密门、挡水槛、整体浇注加模块封堵或其他防水密封措施对开孔或贯穿件进行的永久性封堵。 5.临时性防水淹措施 当发生紧急情况时启用的措施(如:沙袋、防水挡板、可移动护墙板等)。 三、功能要求 (一)根据厂址条件对可能引起水淹事件的各项因素进行梳理和排查,复核确认原设计所采用的设计基准洪水位的有效性。运行核电厂在复核中应考虑最新的观测分析数据,考虑建厂以来厂址周边环境变化等因素。 (二)根据厂址条件确定适当的超设计基准水淹场景(如设计基准洪水位情况下,叠加千年一遇降雨),复核厂区排洪能力、评估厂区积水深度。根据评估结果,采取地上防水淹措施,防止厂区积水不受控制地进入安全重要厂房(如:核岛厂房、重要厂用水泵房、应急柴油发电机厂房、厂址附加柴油发电机厂房等)。 (三)对与安全重要厂房相连接的地下管廊等通道进行全面排查重点考虑水淹可能导致电厂三大安全功能失效的地下管廊和房间,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地下防水淹措施。要求通过地下管廊等通道的地下防水淹措施,保证在上述水淹场景下和应急补水能力接入之前,至少有一个余热排出的安全序列可用。 (四)必要时,应开展地下防水淹措施的专项技术研究,待技术成熟后对于贯穿部位实施有效的地下防水淹措施。 (五)地上防水淹措施和地下防水淹措施一般均应采用永久性防水封堵,对于无法采用永久性防水封堵的情况,经过评估,可以采用临时性防水淹措施,并制订合适的程序,指导临时措施的使用。 四、设备 无。 五、存储和布置 (一)防水淹措施应能承受适当的水头高度,地下廊道的封堵建议按照不小于管廊埋置深度加评估所得的厂区积水深度来确定水头高度,应根据水头高度采用适当的封堵材料和封堵技术,保证合适的密封能力,并考虑今后运行中必要的检查措施。 (二)应对防水淹措施实施后带来的其他可能风险进行评估,重点评估地下防水淹措施对电厂运行和安全的影响,并采取相应预防措施。 六、其他 无。 七、参考文献 1.haf101核电厂选址安全规定 2. haf102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 3. haf103核动力厂运行安全规定 4.had101/08滨河核电厂厂址设计基准洪水的确定 5.had101/09滨海核电厂厂址设计基准洪水的确定 6.gb/t50294-1999 核电厂总平面及运输设计规范 7.jtj213-98海港水文规范 8.gb 50108-2001 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 9. gb 50208-2001 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10. gb 50013-2006 室外给水工程规范 11. gb 50014-2006 室外排水工程规范 12. gb 50015-2003(2009年版)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13. gb 50300-2001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应急补水及相关设备技术要求 一、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 本文件对福岛后改进行动中应急补水及相关设备设置提出技术要求,主要内容包括采用二回路或一回路应急补水、乏燃料水池应急补水等措施带出余热的技术要求,并提出了移动泵、补水管线和水源的技术要求。 适用范围: 运行和在建核电厂。 二、定义及释义 1.应急补水 指在核电厂部分或全部安全系统功能丧失的场景下,通过移动泵和外界动力向二回路和/或一回路补水,及向乏燃料水池补水以带出余热的人工干预措施。 2.多堆厂址 指一个厂址有两个及以上反应堆且各反应堆之间的距离小于5km的核电厂厂址。 三、功能要求 (一)二回路应急补水的功能要求 1.能够长时间的通过二回路“充-排”方式排出堆芯热量,其应急补水流量应能满足停堆6小时后堆芯余热排出的需要。 2.所设置的设备应保证事故后至少72小时的运行需求。 3.需在停堆后6小时内完成应急补水措施的所有准备工作,使其处于可用状态。 4.为了使应急补水措施有效,可考虑二回路可用的卸压手段,保证适当的应急补水流量。 5.应将二回路应急补水操作纳入严重事故管理导则或相关规程。 (二)一回路应急补水的功能要求 1.通过移动泵和管线向一回路进行应急补水,其流量应能满足停堆6小时后堆芯余热排出的需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