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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核安全局
【发文字号】 国核安发[2012]98号
【颁布时间】 2012-06-12
【实施时间】 2012-06-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482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7页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印发《福岛核事故后核电厂改进行动通用技术要求(试行)》的通知

[接上页]
14.hj/t61-2001辐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15.ej/t 1131-2001核电厂辐射环境监测规定

  

  
外部自然灾害应对的技术要求

  


  一、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

  本文件对福岛后改进行动中外部自然灾害应对提出技术要求,主要内容包括对加强与气象、水文、海洋和地震部门的联系与信息交流,进一步完善防灾预案和相关管理程序,提高外部事件发生时的预警和应对能力的要求。

  适用范围:

  运行和在建核电厂。

  二、定义及释义

  无。

  三、功能要求

  (一)建立自然灾害预警体系

  核电厂应与气象和海洋等相关部门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构建正规、及时、畅通的联系网络和信息渠道,以确保能够快速、准确、及时地获得气象和海洋预报信息;加强与地震部门的信息沟通,及时获得最新的地震数据用以评估核电厂的抗震能力的适当性。

  (二)设立预警分级和厂内预警发布机制

  核电厂应根据灾害性事件的破坏力大小和紧急程度将核电厂所需的灾害预警分成若干等级。在收到预警信息后,核电厂应由授权的责任人根据预警等级对可能出现的外部灾害用规定的发布方式及时做出预警发布。

  (三)完善极端外部事件的防灾预案

  核电厂应根据厂址特征,进一步完善包括地震灾害、气象灾害、洪水灾害等极端外部事件的防灾预案,并明确需从气象、海洋部门获得的预警信息需求。

  四、设备要求

  无。

  五、存储和布置

  无。

  六、其他

  无。

  七、参考文献

  1.haf101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

  2.haf102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

  3.had101/01核电厂厂址选择中的地震问题

  4. had101/08滨河核电厂厂址设计基准洪水的确定

  5. had101/09滨海核电厂厂址设计基准洪水的确定

  6. had101/10址选择的极端气象事件

  7. had101/11计基准热带气旋

  8. had002/01急准备和应急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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