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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卫生部
【发文字号】 卫妇社发[2012]35号
【颁布时间】 2012-05-09
【实施时间】 2012-05-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483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卫生部关于印发《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

[接上页]
(三)工作记录和健康档案应当真实、完整、字迹清晰。工作记录应当及时归档,至少保存3年。

  (四)定期对儿童出勤、健康检查、膳食营养、常见病和传染病等进行统计分析,掌握儿童健康及营养状况(见附件5)。

  (五)有条件的托幼机构可应用计算机软件对儿童体格发育评价、膳食营养评估等卫生保健工作进行管理。

  

第三部分 新设立托幼机构招生前卫生评价


  一、卫生评价流程

  (一)新设立的托幼机构,应当按照本《规范》卫生评价的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招生前须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交“托幼机构卫生评价申请书”(见附件6)。

  (二)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负责组织专业人员,根据“新设立托幼机构招生前卫生评价表”(见附件7)的要求,在20个工作日内对提交申请的托幼机构进行卫生评价。根据检查结果出具“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见附件8)。

  (三)凡卫生评价为“合格”的托幼机构,即可向教育部门申请注册;凡卫生评价为“不合格”的托幼机构,整改后方可重新申请评价。

  二、卫生评价标准

  (一)环境卫生。

  1.园(所)内建筑物、户外场地、绿化用地及杂物堆放场地等总体布局合理,有明确功能分区。

  2.室外活动场地地面应平整、防滑,无障碍,无尖锐突出物。

  3.活动器材安全性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园(所)内严禁种植有毒、带刺的植物。

  4.室内环境的甲醛、苯及苯系物等检测结果符合国家要求。

  5.室内空气清新、光线明亮,安装防蚊蝇等有害昆虫的设施。

  6.每班有独立的厕所、盥洗室。每班厕所内设有污水池,盥洗室内有洗涤池。

  7.盥洗室内有流动水洗手装置,水龙头数量和间距设置合理。

  (二)个人卫生。

  1.保证儿童每人每日1巾1杯专用,并有相应消毒设施。寄宿制儿童每人有专用洗漱用品。

  2.每班应当有专用的儿童水杯架、饮水设施及毛巾架,标识清楚,毛巾间距合理。

  3.儿童有安全、卫生、独自使用的床位和被褥。

  (三)食堂卫生。

  1.食堂按照《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建设,必须获得《餐饮服务许可证》。

  2.园(所)内应设置区域性餐饮具集中清洗消毒间,消毒后有保洁存放设施。应当配有食物留样专用冰箱,并有专人管理。

  3.炊事人员与儿童配备比例:提供每日三餐一点的托幼机构应当达到1:50,提供每日一餐二点或二餐一点的1:80。

  (四)保健室或卫生室设置。

  1.根据《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要求,设立保健室或卫生室。卫生室需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保健室面积不少于12平方米,设有儿童观察床、桌椅、药品柜、资料柜、流动水或代用流动水等设施。

  3.保健室应配备儿童杠杆式体重秤、身高计(供2岁以上儿童使用)、量床(供2岁及以下儿童使用)、国际标准视力表或标准对数视力表灯箱、体围测量软尺等设备,以及消毒压舌板、体温计、手电筒等晨检用品。

  4.保健室应配备消毒剂、紫外线消毒灯或其他空气消毒装置。

  (五)卫生保健人员配备。

  1.托幼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本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2.根据预招收儿童的数量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保健人员。按照收托150名儿童至少设1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的比例配备卫生保健人员,收托150名以下儿童的可配备兼职卫生保健人员。

  3.卫生保健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当地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

  (六)工作人员健康检查。

  1.托幼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并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

  2.炊事人员上岗前须取得《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

  (七)卫生保健制度。

  托幼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卫生保健制度,并具有可操作性。卫生保健制度包括一日生活安排、膳食管理、体格锻炼、卫生与消毒、入园(所)及定期健康检查、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常见疾病预防与管理、伤害预防、健康教育、卫生保健信息收集的制度。

  

  附件

  附件1

  儿童入园(所)健康检查表

  

  

姓名

 

性别

 

年龄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既往

病史

1.先天性心脏病  2.癫痫  3.高热惊厥  4.哮喘 5.其他

过敏史

 

儿童家长确认签名

 
 

体格检查

体重

kg

评价

 

身长(高)

cm

评价

 

皮肤

 

视力

口腔

牙齿数

 

龋齿数

 

头颅

 

胸廓

 

脊柱四肢

 

咽部

 

心肺

 

肝脾

 

外生殖器

 

其他

 

辅助检查

血红蛋白(hb)

 

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

 

其他

 

检查结果

 

医生意见

 

医生签名: 检查单位:

体检日期:  年月日 (检查单位盖章)



  填表说明:

  1. 基本情况

  既往病史:在对应的疾病上划“√”,“其他”栏中填写未注明的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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