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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东省政府
【发文字号】 粤府办[2012]54号
【颁布时间】 2012-06-15
【实施时间】 2012-06-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490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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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建设公益性信息服务平台。规范信息服务平台建设标准,整合资源,建立全省统一的家庭服务信息网络和电话呼叫系统,同步进行面向残疾人的信息无障碍建设。建立家庭服务机构资质、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诚信经营情况和服务品牌等资信查询功能,健全从业人员个人技能培训鉴定经历、个人从业情况、服务监督评价等资信查询功能。搭建全省覆盖城乡、便捷高效、资源共享的家庭服务业公益性信息服务平台。

  

  (六)发挥社区的重要载体作用。实施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工程,统筹社区内家庭服务业发展,将洗染、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家用电器及其他日用品修理、社区保洁、社区保安等需要就近提供的家庭服务站点,纳入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合理布局,通过依托各类社区服务设施改造建设、以奖代补等方式,为家庭服务机构提供场所设施。鼓励不设服务场所的各类家庭服务机构与医疗服务机构、社区管理和服务机构等加强合作,增强可持续发展的能力。支持大型家庭服务企业运用连锁经营等方式到社区设立各类便民站点。加快社区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建设,支持社区居民自治组织为家庭提供信息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开展互助志愿服务活动。

  

  三、建立健全家庭服务业扶持政策体系

  

  (一)放宽市场准入条件。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以外,家庭服务业面向各类资本开放。支持各类市场主体从事家庭服务业,依法放宽出资数额和出资方式限制。注册资本为10万元以下的家庭服务业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除外),可申请免缴首期注册资本,在两年内缴足出资。申请设立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的,出资数额不受限制。允许投资者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债权、股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还可以劳务出资。对守法经营,因资金暂时紧张无法按期出资的家庭服务业企业,允许其申请延长出资期限(延长期限不超过两年)

  

  (二)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将家庭服务业纳入省级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扶持范围,将符合条件的家庭服务业企业纳入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小企业创业基地和中小企业信息服务网络给予积极扶持。用于社会事业和民生工程的资金,要将发展家庭服务业纳入扶持范围。各地就业专项资金可用于进一步扶持家庭服务业较快发展和促进就业,具体标准和程序按广东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定执行。对年营业额达到300万元以上、吸纳就业较多的员工制家庭服务企业,按企业当年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人数给予一定标准的奖励,主要用于企业品牌形象宣传推广、改造和更新企业设施设备等方面,具体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另行制订。

  

  (三)实行税费减免优惠。认真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对符合条件的家庭服务业企业、从事家庭服务业的个体经营者及时落实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中小型家庭服务企业如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申请延期缴纳。符合条件的员工制家庭服务企业免征3年营业税。小型微利家庭服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退役士兵、毕业不超过两年的大中专院校和技工院校毕业生从事家庭服务业个体经营的,自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自登记注册之日起免交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鼓励各类人员到家庭服务业就业创业。家庭服务企业招用本省户籍就业困难人员、应届大中专院校和技工院校毕业生、农村贫困家庭劳动者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后,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在家庭服务业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实现自主创办家庭服务企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应届大中专院校和技工院校毕业生,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后,可给予一次性创业资助。高校毕业生从事家庭服务业的,在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工作岗位时按有关规定视同基层工作经历。对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家庭服务企业,可按规定申请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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