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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东省政府
【发文字号】 粤府办[2012]54号
【颁布时间】 2012-06-15
【实施时间】 2012-06-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490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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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强化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加快完善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加强街道(乡、镇)和村(居)就业创业服务平台建设,为家庭服务业发展提供多元化、规范化、专业化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为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为自主创业人员提供开业指导、创业培训、小额担保贷款、人事劳动档案保管和跟踪服务等“一条龙”服务;为家庭服务机构招聘人员和家庭雇佣家政服务员提供推荐服务。整合并提升现有劳务基地资源,培育和扶持具有地方特色的家庭服务劳务品牌。

  

  (六)其他促进政策。编制城乡规划要充分考虑家庭服务业发展需求,在旧区改造和新区建设中优先考虑养老服务等家庭服务站点发展的需要。在供地安排上适当向养老服务等家庭服务机构倾斜。简化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审查程序,申办从事家庭服务业的个体工商户无法提交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的,申请人可以持市场主办单位、开发小区(含工业小区、科技园区)管委会、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办理注册登记。完善家庭服务业的价格政策,养老服务机构与居民家庭用电、用水、用气、用热同价,其他家庭服务机构逐步实现不高于工业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价格。鼓励支持商业保险机构与家庭服务行业协会合作,积极开展家庭服务业职业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险种试点工作,探索建立家庭服务业强制责任险制度。

  

  四、规范家庭服务业市场秩序

  

  (一)推进职业技能鉴定。根据行业发展需要,积极提出家庭服务业职业开发计划,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完善家庭服务业职业分类。借鉴港澳地区以及国际先进的从业人员培养评价体系,大力开发家庭服务业新职业标准。逐步引入以市场为导向的职业技能水平与薪酬挂钩机制,引导从业人员积极参加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考核。鼓励用工家庭优先选择持有家庭服务业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从业人员。

  

  (二)依法规范家庭服务机构从业行为。为家政服务机构招聘人员、为从事家庭服务人员求职提供职业中介服务的机构,应当遵守有关职业中介机构管理的规定。开展市场清理整顿,加大日常监管力度,严肃查处违法经营行为,坚决取缔非法职业中介。依托行业协会积极开展家庭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工作,加快制订出台家庭服务业地方性规范标准。以中介名义介绍家政服务员但定期收取管理费等费用的机构,要执行员工制家政服务机构的劳动管理规定。

  

  (三)维护家政服务人员的权益。加快推动各类用工单位、家庭消费者和从业人员之间相互签订用工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员工制家庭服务机构应按规定与其从业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或简易劳动合同;引导家庭与自行雇用的非员工制家政服务人员签订雇用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与义务。督促家庭服务机构及家庭服务消费者保障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权益和休息休假权利。建立多渠道维护从业人员权益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家庭服务机构与从业人员之间的劳动争议。对家庭与非员工制家政服务员之间因履行协议引起的民事纠纷,引导当事人依法通过人民调解、行业协会调解、诉讼等渠道解决。

  

  (四)鼓励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家庭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鼓励非员工制城镇户籍家政服务员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愿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非员工制农业户籍家政服务员可以自愿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愿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鼓励非员工制家庭服务员自愿参加商业意外伤害保险。

  

  五、强化家庭服务业发展的组织领导和协调

  

  (一)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省建立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省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部门间协调工作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也要根据本地实际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对发展家庭服务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大统筹协调力度。

  

  (二)加快发展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建立家庭服务业行业协会,制订行业服务公约和行业服务标准,健全行业自律机制,推进诚信体系建设,推动行业规范发展。加强对家庭服务业行业协会的业务指导和支持,可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鼓励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承担相关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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