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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建立调查统计制度。建立家庭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完善调查方式和手段,及时了解、客观分析我省家庭服务业供求状况及发展趋势,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选择部分不同用工形式或经营形式的家庭服务企业和灵活就业个体作为定点定期抽样调查和信息监测对象。家庭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由各级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协调机制牵头单位负责组织落实。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大力宣传发展家庭服务业的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宣传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的社会贡献、创业典型、劳动模范,引导家庭及社会尊重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创造的有益经验,对作出突出成绩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努力营造社会各界关心、支持家庭服务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