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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促进就业规划(2011-2015年)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批转促进就业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国发〔2012〕6号,以下简称《规划》)精神,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促进宁夏沿黄经济区建设共建统筹城乡就业创业和社会保障示范区备忘录》,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重要意义。 “十二五”时期,我区就业形势更加复杂,就业总量压力和结构性矛盾并存,重点群体就业问题依然十分突出,农业劳动力、生态移民转移就业任务艰巨繁重。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努力实现充分就业,关系全区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各地各部门要清醒认识就业工作面临的复杂形势,增强做好就业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切实有力有效的措施,全面推进就业领域各项工作。 (二)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规划》精神,紧紧围绕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部署,适应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要求,紧密结合保障和改善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把就业作为民生之本,以充分开发和合理利用人力资源为出发点,健全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相结合的机制,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统筹城乡就业,创造平等就业机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不断提高就业质量,扩大就业规模,保持就业局势总体稳定。 (三)基本原则。 1.坚持促进就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将促进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位置,依靠经济发展带动就业增长,以扩大就业促进经济持续发展。 2.坚持促进就业与开发人力资源相结合。大力加强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通过全面提升劳动者职业素质和就业能力扩大就业,提高就业质量。 3.坚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与政府促进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人力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强化政府在促进就业中的责任,广泛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做好就业工作。 4.坚持促进企业发展与维护劳动者权益相结合。探索形成企业与职工利益共享机制,统筹处理好维护劳动者就业权利与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的关系,实现扩大就业规模与提升就业质量有机统一。 (四)目标任务。 就业规模持续扩大,就业结构进一步优化。到2015年,城镇新增就业36万人,农业劳动力转移就业350万人(次),其中稳定转移为产业工人10万人以上。新培育小企业7500家、新培养小老板7500名、创业新增就业岗位75000个以上,创业带动就业倍增效应更加显著。有效控制失业,就业局势保持稳定,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以内。 二、工作重点 (一)认真实施就业优先战略。 1.提高经济发展对就业的拉动力。各地要注重选择有利于扩大就业的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建立经济发展、产业结构调整与扩大就业良性互动的长效机制,结合充分就业的目标要求,合理确定经济发展速度,不断加大对就业的资金支持。强化政府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对就业的拉动作用。 2.积极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强的产业和企业。要围绕新能源、装备制造业、特色农产品加工业等有利于扩大就业的新兴产业,不断开发就业新领域,增加智力密集型就业机会。注重发展金融、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及餐饮等生活性服务业,加快高技术服务业和服务贸易发展,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提高服务业就业比重;注重发展劳动密集型、高附加值的中小企业,特别是重点扶持小型微型企业,不断提升第二产业就业份额;注重发展现代农业、精细农业,挖掘第一产业就业潜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不断增加农村就业机会。 3.大力发展家庭服务业。重点发展家政、养老、社区照料、病患陪护、残疾人居家托养等家庭服务业态,满足家庭的基本需求。从财税、金融、土地、价格等方面加大政策扶持力度,落实员工制家庭服务业税收优惠政策,在企业开办、融资、品牌建设等方面支持家庭服务企业发展。实施家庭服务业基础建设“11211”示范工程,广泛开展“百户十强”创建活动,树立一批知名家庭服务业品牌。加快制定相应的劳动用工政策及劳动标准,规范家庭服务人员管理,维护其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