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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12-05-14
【实施时间】 2012-05-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498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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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拓展手段,有力强化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一)强化安全生产监管联动机制

  

  发展改革和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建设项目的行政许可,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纳入项目审批和竣工验收中。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抓好房屋建筑、轨道交通建设、老旧房屋综合改造工程、校舍安全工程等重点工程的安全监管工作,依法严格施工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批工作,进一步落实网格化监督执法机制;交通、水利、市政市容、电力、园林、农业、经济信息、南水北调、铁路以及质监、消防等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抓好城乡结合部建设、城南行动等工程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大力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宣传,组织进行重点安全生产培训,督促企业认真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建设施工安全生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各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重点检查或联合检查,严格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监管,严厉查处生产安全事故,充分发挥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作用。

  

  (二)加强企业资质的动态监管

  

  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建筑企业资质动态监管力度,对不符合相应许可条件的企业撤回该资质资格。严禁无资质资格证书的单位、个人或低资质等级的单位利用有资质证书或高资质等级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严格执行安全事故“一票否决”制度,对事故涉及的企业和个人,依法暂停其资质资格的升级、增项;对发生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企业和个人坚决依法从严查处,依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停工整顿、停止投标资格、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资格证书的处罚。

  

  (三)严格落实企业安全诚信制度

  

  各行业主管及安监、质监、消防等部门要对存在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发生责任事故的企业,按规定列入“安全生产警示”名单。通过信息网络、新闻媒体等发布安全生产公告,公示企业安全生产优良业绩或不良记录,并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状况与市场准入、招标投标、企业评优评先、奖惩等方面有机结合起来。对于施工单位的资质年检和晋级审批,要把是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列为审查的重要条件之一,加大管理力度,充分体现安全生产的否决作用。

  

  (四)积极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工作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完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标准,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程达标创建工作。督促企业对照标准进行自查自纠、逐条落实。同时,组织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地评选,树立安全生产典型示范企业,并逐步扩大示范企业覆盖面,全面推进建设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五)进一步增强应急救援能力

  

  各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要针对建设工程特点,制定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加强应急队伍、救援物资和装备建设,建立有效的应急响应机制,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单位要根据建设工程特点、范围,对现场易发生重特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适时监控,制定综合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各参建单位开展综合演练。及时对预案进行的评估和修订,并增配安全救援装备,开展应急救援知识的教育培训,不断提升职工自防自救能力。

  

  (六)健全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机制

  

  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要求,认真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要查清事故原因,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提出防范措施,堵塞安全漏洞,落实整改措施,依法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防范同类事故再次发生。要完善和落实事故约谈、事故现场会、事故通报、事故结案和事故责任追究、事故定期分析等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处理结果,接受群众和舆论监督。

  

  四、突出重点,有效强化重点建设工程安全工作

  

  (一)强化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安全措施落实

  

  施工期间,要做到完全撤离居住人员,不能做到完全撤离居住人员时,必须采取严密措施,加强作业现场安全监控;严格落实动火作业制度,加强出入口、预留洞口、电梯井口、楼梯口的“四口”等临边防护,作业区周围要设禁区围栏、警戒标志,并派专人监护。

  

  (二)强化轨道交通建设安全措施落实

  

  进一步落实市轨道交通建设指挥部《关于对规划、可研、设计、采购、建造等环节全周期加强质量与技术管理最大限度减少影响轨道交通使用(公共)安全隐患的若干意见(试行)》,严格履行风险工程安全管理程序,认真落实第三方监测制度。各参建单位要及时采取措施对异常数据等问题进行处理,在确保施工作业人员安全的同时,确保地下管线、交通基础设施运行安全,坚决防止因违规施工造成地面塌陷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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