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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风险管理。 1在发放项目贷款前,借款人必须以可变现的在建项目、房产或土地使用权足额抵押,不得重复抵押。抵押率不高于80%。 2贷款项目竣工并开始销售后,在保证项目建设正常需要的前提下,销售收入应用于偿还项目贷款。公积金中心协同抵押部门根据房屋销售情况,在销售款转入资金监管专户的前提下,按照还款部分与贷款金额的比例释放相应数量的抵押物,同时应保证项目贷款余额与剩余的抵押物评估价值比例不高于原批准贷款抵押率。贷款项目销售率达到80%时,公积金中心应要求借款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如借款人不能按时归还贷款本息,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控制其不得继续销售。 3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由公积金中心承担,公积金中心要加强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管理,切实防范贷款风险。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建设经济适用房项目,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的,应当在充分保障经济适用房买受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依法处置抵押资产偿还贷款;处置后仍不能偿还的,由市政府妥善处理,确保按时偿还贷款本息,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成后,不能按期偿还贷款的,由市政府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负责落实偿还资金。 七、工作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配合。为保证工作顺利开展, 成立市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发展改革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审计局、人民银行咸阳市中心支行、咸阳银监分局、公积金中心等单位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公积金中心,负责承办试点工作的具体业务。领导小组实行例会制度,开展项目评审、项目实施,协调有关事项。 (二)明确部门职责,完善协作机制。市财政局负责试点工 作经费的保障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工作及供应对象的申请、审核、轮候、复核及动态管理,严格把关,确保在同等条件下,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职工优先购买;市发展改革委负责项目实施方案的审查及立项批复工作;市审计局负责试点工作的审计监督工作;人民银行咸阳市中心支行和咸阳银监分局分别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借款人监管账户在银行设立和使用情况的监管工作;市监察局负责试点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监督监察工作,对试点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由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公积金中心负责项目的贷款发放、工程监管、资金核算工作。其他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定期通报项目贷款的运行情况,共同推动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的有序进行。 (三)严格规定要求,确保顺利实施。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 依据方案要求,严格审查开发单位相关资质证书的真实性、借款人与受益对象的合法性,严格把关施工建设的规范性,科学论证贷款项目的合理性,严密监督贷款审批程序的合规性,密切关注贷款发放的安全性,确保资金回笼的及时性,以保障资金的保值与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实施阳光操作,强化社会监督。市政府相关部门应及时公布试点建设的工程项目、规模和施工进度;公示开发单位、建设成本和供应对象,同时建立公开举报制度,广泛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对试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积极探索解决问题的有效办法。 延安市利用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项目贷款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利用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项目贷款(以下简称项目贷款)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关于印发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房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建金〔2009〕160号)、《关于扩大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范围的通知》(建金〔2012〕36号)和《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项目贷款管理办法》(建金〔2010〕101号)等文件精神,制订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 本实施方案适用于全市利用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项目贷款活动。 本实施方案所称项目贷款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委托商业银行利用住房公积金结余资金向借款人发放的,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列入保障性住房规划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用房、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贷款(以下简称试点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