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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贷款利率。按照5年期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上浮10%执行,并随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变动相应调整。 四、借款人和贷款项目评估 (一)借款人条件: 1借款人应具备相应的《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 2经年检合格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书》、贷款卡(证)。 3借款人及其主要控股股东的经营管理正常、财务管理完善,财务状况健康,偿债能力较强,企业信誉良好,信用档案无不良记录,综合风险较低。 4借款人近3年以来的项目开发量、销售量、项目竣工及时率、合格率、销售率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5开发和销售能力在同行业中具有相当的竞争能力,且自有资金不得低于项目总投资的20%。 6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认为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二)项目要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列入我市保障性住房年度建设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 2取得市政府有关部门的立项批复文件。 3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4项目选址合理,居民生活条件便利,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开工条件符合保障性住房建设政策要求。 5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认为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三)项目评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授权,成立市住房公积金项目贷款评审领导小组。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牵头,对住房公积金贷款项目严格评审,评审工作应邀请相关专家参加,形成项目评审报告和抵押评审报告。评审主要内容包括: 1对贷款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查。 2对建设项目是否经投资主管部门批准进行审查。 3对借款人的资质、营业证照和公司运营状况、主要股东情况及有关财务资料进行审查。 4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工程建设状况、建设条件、实施进程、设计、施工、监理情况、环境保护条件、项目投资估算、销售或租赁预测分析、偿债能力分析等进行审查和综合论证。 五、贷款审批和发放 (一)贷款审批。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将项目评审报告和抵押评审报告提交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进行审议,报市政府审批。 (二)协议签订。对经市政府批准符合贷款要求的项目,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与借款人签订《项目贷款合作协议》及《项目贷款资金封闭管理合作协议》。在《协议》中借款人应承诺:贷款资金只能用于贷款项目的开发建设;在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的银行开设项目资金专户并接受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市住管局的监督。 (三)贷款发放。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借款人、受委托银行签订贷款合同、抵押合同,受委托银行办理有关贷款手续。借款人要按月提供项目建设进度表、资金使用情况表和主要材料购置情况表,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风险状况,按照工程进度委托银行发放贷款。 六、贷后管理 (一)资金监管。 1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定向用于已审批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严禁挪作他用。贷款投放节奏要与企业实际资金需求相匹配,确保资金投放符合项目实际开发需要。对于分期滚动开发的项目,在尚未还清上一期项目贷款的情况下,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开发企业必须将贷款资金归还后,方可用于下一期项目的开发建设。 2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根据封闭管理账户资金支付审批、付款情况及账户资金归集情况,建立贷款项目封闭管理账户资金收支台账,记录封闭账户资金支付及资金归集的时间、金额、用途、审核依据、审核人等情况。 3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封闭管理过程中,如发现借款人未按约定使用或归集建设和销售资金、借款人或贷款项目出现重大经营风险的情形,应及时采取措施,保全贷款资金。 (二)账户管理。 1设立专户。借款人应按贷款所支持的项目在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银行开设项目资金专用存款、还款(监管)账户。存款、还款账户用于核算项目总投资20%以上的资本金、项目贷款资金、项目销售收入和经同级政府部门批准并通过预算拨付用于归还贷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并将全部收入存入该账户,同时核算贷款项目销售资金按比例用于偿还贷款本息的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