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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荐扩大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城市的函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关于扩大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范围的通知》(建金〔2012〕36号)要求,我省立即召集省级有关部门进行了认真研究,经过对申报城市认真比较后,推荐咸阳、延安、汉中市3个城市作为我省新增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城市。现将3个市关于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报送贵部,请予支持为盼。 陕西省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五月十日 咸阳市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建金〔2009〕160号)精神,为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拓宽资金来源,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规范、有序地开展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确保贷款资金安全,结合实际,制订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工作目标。在确保住房公积金安全的前提下,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支持作用,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率,拓宽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筹集渠道,加快解决包括缴存职工在内的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推动实现住有所居目标。 (二)基本原则。一是专款专用。严格控制贷款用途,实行专款专用;二是封闭管理。规范贷款审批程序,贷款资金实行封闭管理;三是防范风险。加强风险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和保值增值,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 二、贷款发放范围和对象 (一)贷款范围。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 (二)贷款对象。利用住房公积金发放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建设贷款、经济适用房项目建设贷款,借款人必须是政府非营利性的专门机构或通过招标确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三、贷款资金安排和贷款年限、贷款利率 (一)贷款资金安排。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建金〔2009〕160号)要求,为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在优先保证职工提取和个人住房贷款、留足备付准备金的前提下,可以将50%以内的住房公积金结余资金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贷款。 (二)贷款年限。利用住房公积金发放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利用住房公积金发放经济适用房项目建设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三)贷款利率。按照五年期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上浮10%执行,并随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变动相应调整。 四、借款人和贷款项目评估 (一)借款人条件: 1借款人应具备相应的《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 2经年检合格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书》、贷款卡(证)。 3借款人及其主要控股股东的经营管理正常、财务管理完善,财务状况健康,偿债能力较强,企业信誉良好,信用档案无不良记录,综合风险较低。 4 借款人近3年以来的项目开发量、销售量、项目竣工及时率、合格率、销售率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5 开发和销售能力在同行业中具有相当的竞争能力,且自有资金不得低于项目总投资的20%。 6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认为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二)项目要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列入我市保障性住房年度建设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 2取得市政府有关部门的立项批复文件。 3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4项目选址合理,居民生活条件便利,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开工条件符合保障性住房建设政策要求。 5公积金中心认为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