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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畜禽新品种培育选育场 选项条件:支持通过国家审定的新品种(配套系)。主要对象是通过国家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的第一培育单位。 主要建设内容:标准化畜禽育种圈舍改扩建,育种生产性能测定、疫病监测净化设备和其他必备仪器设备购置,以及必需的畜禽良种引进等。 投资规模:主要支持畜禽品种是猪和家禽,兼顾其他畜种,每个中央投资控制规模500万元。 上述项目中央与地方财政投资比例分别为:东部地区1:0.5,中部地区1:0.2,西部地区1:0.1,不足部分由项目单位自筹解决。每个省的申报数量控制在7个以内,计划单列市控制在2个以内。2011年已公示但未安排投资的项目,应在年度投资计划申报文件中予以确认,占2013年各地项目申报数量指标,并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部里将组织专家按照《养殖业“十二五”良种工程建设规划》和2013年项目评审要求进行复核。对于不符合项目申报要求的畜种和扩繁场、良繁场和基地建设等类项目原则上不予支持。 二、必须附具的有关文件 (一)基本文件(证明、图纸) 除按照附件一《农业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一般格式和要求》第十五项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外,申报畜禽良种项目还需附:项目建设单位与申报项目品种对应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畜禽性能测定站和遗传评估中心除外);申请新品种培育的项目需提供项目建设单位和科研院校的合作协议或证明材料;符合各类建设重点中选项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项目承担单位为企业的另需出具的文件 1.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文件; 2.2011年度企业年检证明文件(须加盖工商印章); 3.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行出具的近期存款证明及资信等级证明; 4.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附件3: 水产良种项目申报要求 依据《全国水产良种工程建设规划(2011-2015年)》,重点建设遗传育种中心、原种场、良种场。 一、建设重点 (一)水产遗传育种中心 品种范围。海参、河蟹、龟鳖类。 选项条件。项目承担单位应为水产科研推广机构、高等院校、国家级水产原良种场和育繁推一体化大型水产种苗企业,并且具有良好的育种工作基础(包括丰富的育种材料、先进的育种技术和高水平的育种人才等),具备相当技术水平的技术依托单位。近五年承担过国家育种科研项目的单位优先,具有省级以上育种类科研成果或者是通过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的品种育成单位优先。原则上要求固定建筑物在自有土地上集中建设,生产实验用地需自有土地或长期租用土地,其中新租地有效使用年限不小于20年,原租地有效使用年限不小于15年。项目已取得环保部门环评批复,位于城市和镇规划区内的项目已取得规划部门规划意见书;新设机井取水的项目已取得打井许可审批。 主要建设内容。育种设施、进排水系统、隔离防疫设施、辅助设施设备、配套设施设备、种质备份中心。 投资规模。水产遗传育种中心建设项目总投资原则上不超过800万元。其中,中央投资控制规模为600万元。 评审方式。水产遗传育种中心项目评审,将采取现场答辩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现场答辩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介绍项目建设单位的技术力量、研究基础、技术路线、建设内容、预期目标和保障措施等内容,并回答专家组提出的问题。根据项目申报材料,现场答辩情况,专家组对项目建设可行性提出评审意见。 (二)水产原良种场 品种布局。申报品种原则上控制在水产良种工程建设项目品种布局表(附件3)范围内。如确有建设必要,且符合水产原良种工程建设重点品种选择原则,可在附件范围之外确定1个附加品种,但附加品种申报项目数量不得超过1个,且计算在本省(区、市)申报限额内。 选项条件。项目建设单位应具备省级(含)以上水产原良种场资质,并具有三年以上申报品种的原良种繁育工作基础,已取得与项目养殖地点、范围、养殖品种相符的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和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项目建设单位为企业的,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项目建设单位为事业性质的,须经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依法登记或备案并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项目建设单位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的,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并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各类项目原则上要求固定建筑物在自有土地上集中建设,生产实验用地可在租用土地上建设,其中新租地有效使用年限不小于20年,原租地有效使用年限不小于15年。项目已取得环保部门环评批复,位于城市和镇规划区内的项目已取得规划部门规划意见书;新设机井取水的项目已取得打井许可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