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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文物局
【发文字号】 文物博函[2012]1404号
【颁布时间】 2012-06-18
【实施时间】 2012-06-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506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文物局关于开展第二批国家一级博物馆定级评估工作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关于开展第二批国家一级博物馆定级评估工作的通知

  (文物博函〔2012〕14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

  开展博物馆评估,是加强和规范博物馆行业管理的重要举措,对于激发博物馆活力、提升业务水平、完善教育服务职能,保障人民群众的文化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我局于2008年印发《全国博物馆评估办法》和《博物馆评估标准》,开展了博物馆评估定级,公布了首批83家一级博物馆;自2010年以来又开展一级博物馆年度运行评估,初步形成了以开放服务为核心的博物馆绩效评价机制,有力地推进了博物馆改革创新。

  为充分反映近年来博物馆事业进步成果,进一步健全博物馆质量评价体系,根据《全国博物馆评估办法》,我局决定委托中国博物馆协会于2012年7月--11月开展第二批国家一级博物馆定级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依据

  《全国博物馆评估办法》和《博物馆评估标准》及《评分细则计分表》(详见附件1、2、3)。

  二、评估方式及原则

  评估采取自愿申报、单位自评、地方推荐、在线评估、现场复核、统一公布的方式进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标准、宁缺毋滥。

  三、组织实施

  (一)中国博物馆协会受国家文物局委托组织开展一级博物馆评估认定。

  (二)中国博物馆协会在国家文物局博物馆与社会文物司指导下组建全国博物馆评估委员会,负责具体实施。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负责组织设立本辖区博物馆评估委员会,组织本行政区划内有关博物馆参加评估,为评估工作给予协调和支持。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抓紧组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博物馆评估委员会,并于2012年7月15日前,报送国家文物局备案。

  四、参评条件

  (一)一级博物馆原则上由二级博物馆优选晋升。

  1.凡列入国家文物局《关于公布国家二、三级博物馆名单的决定》(文物博发〔2009〕18号)及《关于国家二、三级博物馆定级备案意见的函》(文物博函〔2012〕170号)内的国家二级博物馆,经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推荐,可申请晋升一级博物馆;

  2.2008年1月1日前设立,但从未参加过评估,符合《全国博物馆评估办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相关规定的博物馆,经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推荐,此次也可以申请参评一级博物馆。

  (二)参评博物馆需同时满足以下三项条件:

  1.藏品总量达到20000件/套或三级以上珍贵文物2000件/套以上;且具有很高的历史、文化、科学、艺术价值,或其中一类价值具世界意义。

  2.年接待观众50万人次以上,其中港澳台及外国观众2万人次以上。

  3.依据《博物馆评估标准》及《评分细则计分表》,推荐总得分需达到800分以上(满分1000分)。

  五、实施步骤

  (一)申报、推荐阶段(2012年7月1日-8月15日)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和博物馆评估委员会组织符合条件的博物馆进行自评,准备申报材料。

  此次一级博物馆定级评估申报工作采取电子表格在线填报与纸质文本递交并行的方式进行。

  凡参加一级博物馆定级评估的博物馆,应于7月1日以后登录国家文物局“博物馆评估管理系统”(域名:bwgpg.sach.gov.cn),注册申报帐户,并在线填报《一级博物馆评估申请书》(附件4)、《评分细则计分表》,同时在线提交申报材料附件。

  省级博物馆评估委员会应组织对参评博物馆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推荐意见和推荐评分,经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于2012年8月15日前将推荐意见和有关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三份报送至中国博物馆协会,同时根据我局配发的账号密码,通过“博物馆评估管理系统”在线提交推荐意见和推荐评分。

  (二)审核、评估阶段(2012年8月16日-9月30日)

  中国博物馆协会组织全国博物馆评估委员会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的博物馆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小组进行在线评估及现场复核。经综合评议并以打分方式拟定初评结果。

  (三)公示、审定阶段(2012年10月10日-10月31日)

  中国博物馆协会将全国博物馆评估委员会拟定的初评结果向社会进行为期10天的公示,并结合初评结果及公示情况,形成评定结论报送国家文物局。国家文物局将审定并公布第二批一级博物馆名单并颁发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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