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文物局
【发文字号】 文物博函[2012]1404号
【颁布时间】 2012-06-18
【实施时间】 2012-06-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506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国家文物局关于开展第二批国家一级博物馆定级评估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7.2.1.3 建筑与环境

  a) 建筑功能区块布局合理。

  b) 环境整洁,绿化率高;室内空气质量较好。

  7.2.1.4 人力资源

  a)人才结构、梯次比较合理,专业技术人员占在编人员的70%以上;高、中级管理人员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80%以上具备大学以上文化程度。

  b)员工考核、培训制度健全,人员、经费落实,业务培训全面,效果良好,上岗人员培训合格率达100%。

  7.2.1.5 财务管理

  a) 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并有效实施, 有基本满足需要的事业经费来源和保证。

  b) 有稳定的社会资助。

  7.2.1.6 安全保障

  a) 一、二、三级风险单位按要求落实完备的安全防范系统,一、二、三级风险部位按要求落实完备的安全防范措施。

  b) 有与博物馆规模相适应的管理规范、人员配置齐全的保卫工作机构;保卫工作规章制度健全,措施得当,有处置一般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保卫人员受过专业培训,工作程序规范;档案齐全,交接班制度完善、记录齐全;定期组织安全演练。

  c) 消防组织健全,责任明确,管理制度完善,有处置特定火灾的应急预案;消防设施、设备配备合理,有安全、有效的防雷装置,并定期进行检查、维修、更新;定期组织消防演练,保卫人员熟练、规范操作消防设备。

  d) 公共安全制度健全,应急预案科学、规范;安全出口、疏散通道通畅,标志醒目;应急照明设备完好。

  7.2.1.7 办公信息化

  有局域网办公信息系统。

  7.2.2 藏品管理与科学研究

  7.2.2.1 藏品管理

  a) 藏品资源与本馆的宗旨、使命相符,形成相对完整的体系。

  b) 藏品10000件以上,或珍贵文物1000件以上;具有较高的历史、文化、科学、艺术价值,或其中一类价值具全国意义。

  c)有基本适应本馆藏品状况、功能相对完善的藏品数据库。

  d)有与本馆宗旨、使命相符的藏品征集政策和收藏范围;有规范的藏品征集组织与制度,对征集的藏品进行鉴定;有多种征集渠道,征集经费基本满足需要,使用合理、效果好。

  e) 藏品管理制度完善;藏品入藏手续齐全、资料完整;藏品总登记账清晰,账物相符;分类账准确合理,编目科学详实;藏品档案记录规范,新入藏的藏品及时建档备案,并及时登记入藏品总账。

  f)库房面积满足收藏需要;库房管理制度健全;库房设施、设备基本符合藏品存放环境标准;藏品提用手续齐全,进、出库记录完整;藏品存放合理、规范; 二级以上藏品均配备有符合要求的装具,一级文物和其它易损易坏的珍贵文物有专柜或专库存放并由专人负责保管;库房重点部位能控制温湿度,采光照明基本符合规范要求;库房整洁、空气无异味。

  g) 有藏品保护修复场所和基本的设备;有文物藏品修复资质和具备文物藏品修复资格的人员;藏品修复、保养程序科学、规范,效果好。

  7.2.2.2 学术研究与科技

  a)学术机构健全,学术带头人为有省级学术影响的专家;定期举办省级学术活动;定期出版较高质量的学术刊物;馆内人员经常在省级刊物发表专业论文、出版学术专著。

  b) 有专门科技人员和必要的设施设备,能独立承担省部级科研课题,能借助或引进专业科技力量开展相关科学技术研究工作,并将有关成果运用到实际工作中。

  7.2.3 陈列展览与社会服务

  7.2.3.1 影响力

  a) 有博物馆品牌标志并有效运用;有系统的博物馆宣传计划,省级媒体经常报道博物馆动态。

  b)在省内外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较好的声誉;公众影响力较强,年观众30万人次以上,其中海外观众1万人次以上;经常举办国内巡展和引进展览。

  7.2.3.2 展示和教育

  a) 展厅环境整洁,照明符合设计规范要求,珍贵文物展品的保存环境达标。

  b) 基本陈列主题明确,较好体现本馆特色;策划方案合理,经过省级专家论证;内容研究较深入,展品组织较得当,文字说明准确、生动;展览设计较准确地表达陈列主题,艺术感染力较强;定期进行内容和展品更新;社会美誉度较高。

  c) 采取多种合作模式,经常举办有省级影响力的临时展览;临时展览有周密的前期策划和营销计划,展览的社会、经济效益较好。

  d) 有社会教育机构和专门从事社会教育工作的人员,馆内设有专门的未成年人教育服务区;有周密的社会教育工作方案和针对不同观众群体的社会教育计划;经常与教育部门以及其他单位联系或建立共建单位,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活动,积极举办不同形式的讲座等活动,服务学校、工厂、社区和农村等不同观众群体:为省级爱国主义教育、科普教育基地。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