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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一)三级、二级博物馆达不到标准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博物馆评估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报请省级文物行政部门作出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的处理。降低或取消等级的通知,须报全国博物馆评估委员会和国家文物局备案。 一级博物馆达不到标准规定,全国博物馆评估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报请国家文物局作出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的处理。 对于取消或降低等级的博物馆,需由相应的评定机构对外公告。 (二)博物馆接到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的通知后,须认真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情况上报相应的等级评定机构。 (三)凡被降低、取消等级的博物馆,自降低或取消等级之日起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新的资质等级。 第十六条 全国博物馆评估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博物馆评估委员会及其现场评估小组须严格遵循相关评估工作程序、规则和纪律,接受有关管理部门、博物馆行业、社会各界和公证机构的监督。 第十七条 申请评估的博物馆,一经核实有弄虚作假、行贿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主管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其评估资格。 参与博物馆评估工作的专家和工作人员不得徇私舞弊。如有违纪、违规行为,一经查实,由主管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2: 博物馆评估标准 目次 1、前言 2、范围 3、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文件 4、引用的标准和规范 5、术语 6、博物馆等级及标志 7、博物馆等级划分条件 8、评分细则 1、前言 本标准的制定旨在加强博物馆质量管理,促进博物馆履行保护、诠释和推广人类的文化和自然遗产的职责,提高博物馆社会教育和公共文化服务质量,繁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 本标准在制定过程中,总结了国内博物馆的管理经验,借鉴了国内外有关资料和技术规程,并直接引用了部分国家标准或标准条文。同时,根据《博物馆评估暂行标准》自2008年至今近四年时间的实施情况,在原标准基础上对一些内容进行了修订,使其更加符合博物馆的发展实际。 本标准从实施之日起,代替《博物馆评估暂行标准》。 本标准由国家文物局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文物局归口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文物局博物馆与社会文物司。 2、范围 2.1 本标准规定了博物馆等级划分的依据、条件及评定的基本要求。 2.2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所有正式登记并接受年检,具有文物、标本收藏保管、科学研究、陈列展览功能的,对外开放的各类博物馆。 3、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博物馆管理办法》 《中共中央关于印发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的通知》 《中共中央宣传部 文化部 国家文物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博物馆宣传展示和社会服务工作的通知》 《文化部 国家文物局关于公共文化设施向未成年人等社会群体免费开放的通知》 《中共中央宣传部 财政部 文化部 国家文物局关于全国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的通知》 《中国文物博物馆工作人员职业道德准则》 《博物馆馆长专业资格条件(试行)》 《国际博物馆协会章程》 《国际博物馆协会博物馆职业道德准则》 4、引用的标准和规范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自然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版(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a27-2002《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 gb/t 16571-1996《文物系统博物馆安全防范工程设计规范》 jgj66-9l《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 gbjl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193-93《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222《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50263-97《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61-96《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