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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商标侵权行为。建立健全商标行政执法机制,将日常执法与专项整治结合起来,加大对大案、要案的查处力度。坚持严厉打击与规范治理并举,标本兼治,着力治本,致力于长效机制的建立,积极保护商标专用权。 1.充分发挥工商部门的职能优势。进一步理顺工商执法机构的事权划分,完善商标行政执法体系。认真做好商标侵权案件的受理和处理工作,加强与商标权利人的沟通,扩大案件线索,追查假冒侵权源头。对成规模的商品批发零售市场实施重点监管,着力从制度上解决流通领域的商标侵权问题。遵循《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等国际公约的规定,依法保护涉外商标。 2.加强各职能部门的协作与配合。建立工商部门与知识产权、质量技术监督、海关等部门的联系配合机制,完善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情况交流和案件通报,形成统一协调的商标行政保护体制。加强工商部门与公安以及司法机关之间的协作,严格执行对涉嫌刑事犯罪的假冒商标案件移送司法机关程序,有效遏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犯罪行为。 3.加大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保护力度。健全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数据库,与企业名称信息系统同时运行,严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关,禁止他人将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注册为同行业新设立的企业名称字号的行为;依法制止跨类使用驰名商标的行为;对跨类使用著名商标和其他知名商标的行为要根据商标权利人投诉立案调查,并报请国家工商总局认定驰名商标;严厉查处侵犯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4.加强展会知识产权和特殊标志保护。结合我市实际,切实做好“中国(淄博)国际陶瓷博览会”、“中国(周村)旱码头文化节”、“山东古典红木家具暨家居艺术品博览会”等各类展会期间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加大对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世博会标志、亚运会标志、全运会标志以及其他特殊标志专用权的查处力度,维护国家形象。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政府要高度重视商标发展工作,结合实际制定商标发展计划和实施方案,并将商标发展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内容,定期对注册商标申请量、驰(著)名商标培育以及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等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建立商标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市工商局要切实发挥牵头协调作用,市法制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质监局、市公安局、市农业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淄博海关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商标工作。 (二)建立品牌指导站,指导商标品牌发展。各区县政府要加强对服务商标发展工作的督导,积极探索并创建符合基层实际的区域性、行业性商标品牌工作指导站。要结合县域经济发展的特点,建立两个以上区域或行业商标品牌工作指导站,进一步完善指导站的工作职责、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积极支持、引导市场主体发展商标品牌,不断促进我市商标战略工作深入实施。 (三)突出重点,推动区域经济发展。积极搞好商标战略与产业政策、区域政策、科技政策、贸易政策的有效衔接,充分发挥商标促进支柱产业振兴、传统优势产业升级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重要作用。积极开展示范城市(区)、示范企业、示范镇、特色示范专业村工作,有计划、分步骤地推进示范单位建设,促进商标战略实施。各区县政府要针对区域经济发展特点,制定和实施地区和行业商标战略,完善商标扶持政策,推进自主创新和自主商标培育工作,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四)完善商标发展激励机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按照《山东省知识产权条例》和《淄博市企业品牌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淄政办发〔2007〕41号)的有关规定,充分运用财政、税收、信贷等多种手段,在市场主体准入、投融资、技术创新、项目审批、进出口管理等领域,积极探索有利于商标战略实施的政策措施,并制定完善相应的激励政策,对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一定的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商标宣传、商标战略实施和商标专用权保护。鼓励企业以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等非货币财产出资办企业。支持金融机构开展注册商标权质押贷款业务,鼓励和引导各类金融机构、风险投资、创业投资基金及社会资金加大对商标信息开发利用、商标服务的投入力度。对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企业的产品和服务,符合政府采购规定的,予以优先采购。帮助企业解决在商标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集中力量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竞争力强的商标品牌产品和产业集群,带动产业结构升级和发展方式转变。 (五)加强商标人才建设。对商标行政管理人员进行轮训,切实提高监管水平和服务意识。对企业注册登记人员进行商标培训,减少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的冲突。选派商标业务骨干参加上级举办的业务培训,参与香港、日本、欧洲、美国等地的知识产权合作交流项目。保持商标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加强对商标中介组织的指导和监督,组织商标代理人参加业务培训,提高代理人的服务水平。对我市主要行业协会的骨干企业开展商标法律知识普及和培训,在企业中建立健全商标管理制度,形成企业、社会和政府相互促进、齐抓共管的商标保护和激励机制。 本《意见》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7月31日。 淄博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