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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政府
【发文字号】 渝府发[2012]65号
【颁布时间】 2012-06-18
【实施时间】 2012-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513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府发[2012]65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暂行办法》已经2012年5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1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重庆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工程建设领域诚信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运用诚信综合评价结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是指评价实施单位依据本办法和评价标准,对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市场经营和现场管理情况的量化评分。

  

  第三条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全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评价标准和管理制度,建立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系统和运行平台,发布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结果,对全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工作实施监督指导。

  

  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项目监管权限和评价标准规定,开展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工作,配合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系统和运行平台。

  

  市、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明确相应的机构作为评价实施单位,具体负责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工作。

  

  第四条  评价实施单位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遵照本办法、评价标准和相关管理规定实施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注重结合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依托市级城乡建设管理平台和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实现全市工程项目信息、企业人员信息、监督管理信息的互联互通,建立健全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联动监管机制。

  

第二章 评价体系


  第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由企业市场行为评价和企业现场行为评价组成,分别占总权重的60%和40%。

  

  企业市场行为评价由企业通常行为评价和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组成,分别占总权重的40%和20%;企业现场行为评价由企业质量行为评价和企业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组成,各占总权重的20%。

  

  第七条  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一定时段内的业绩、纳税、奖励、处罚等信息的量化评分。

  

  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一定周期内的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备案、农民工工资保障、工程价款结算履约、工程项目施工进度履约情况的量化评分。

  

  企业质量行为评价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一定周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期间的现场工程质量管理情况的量化评分。

  

  企业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一定周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期间的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情况的量化评分。

  

  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的具体内容和时段、周期等在评价标准中明确。

  

  第八条  企业市场行为评价采取加减累积分制计算,企业现场行为评价采取动态平均分制计算。

  

  加减累积分制是指被评价建筑施工企业一定时段内所有企业市场行为评价分值的加减累计,动态平均分制是指被评价建筑施工企业在一定周期内所有在建工程项目某类企业现场行为评价分值的算术平均。

  

  第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各类行为评价按实际分数计算,低于0分的,按0分计算。

  

  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应按各类行为评价权重每日动态计算。

  

  第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初次评价前的各类行为评价暂定分,以招标文件确定开标之日的全市建筑施工企业各类行为评价平均分确定,直至该类行为评价开始评价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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