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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施工单位拒绝在评价表上签字且不陈述不同意见和理由的,由评价人员将此情况记录在评价表上,并由建设、监理单位见证签字,该次评价结果视为有效。 第五章 信息审核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城乡建设管理相关监督系统采集的企业市场行为信息,由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系统自动评价。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评价、司法机关及市级以上监督部门抄送采集的企业市场行为信息,由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收到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复核意见当日内,按评价标准实施评价并纳入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系统公示。 企业自行申报的企业市场行为信息,由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在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送有关部门核查。有关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书面核查意见,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在收到书面核查意见当日内,按评价标准实施评价并纳入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系统公示。 第三十条 评价人员应在评价当日内,将企业现场行为评价录入系统或上交审查。 企业现场行为信息自采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由评价实施单位内设部门负责人完成审查并提交本单位负责人审核。评价实施单位负责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第三十一条 区县(自治县)评价实施单位按程序对企业现场行为信息完成审核后,应上报市级评价实施单位。 市级评价实施单位内设部门负责人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提出是否抽查复查的建议提交本单位负责人审核。 市级评价实施单位负责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决定不进行抽查复查的,纳入诚信综合评价系统公示。决定进行抽查复查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抽查复查;发现存在问题的,退回区县(自治县)评价实施单位重新评价、审核后再予上报。 第三十二条 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应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的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自公示结束的次日起生效。 公示有异议的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按本办法第六章相关规定处理,自处理完结的次日起生效。 第三十三条 记载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的纸质、影像等资料由评价实施单位保存,评价生效后保存期不得少于3年。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电子数据由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长期保存。 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电子数据的储存介质,按保密介质管理规定保管。 第三十四条 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应每日定时对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电子数据进行备份,每周对备份数据进行一次恢复测试,并做好维护记录。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对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系统进行复查核验,保证系统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评价。 第三十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在“重庆市建设工程信息网”和“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信息网”上公示和发布。需在其他媒介发布的,内容应相同。 第六章 异议处理 第三十六条 市、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外公布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异议受理部门和联系方式,并建立健全处理机制。 第三十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的异议由评价实施单位负责处理,原评价人员应当回避。 企业市场行为评价的异议处理,以有关法定机关出具的有效文件为依据。企业现场行为评价的异议处理,以留存的评价纸质资料、影像资料和现场事实为依据。 第三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公示期内,任何组织或个人均可提出异议。异议人应提供真实身份、联系方式和具体事实理由。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异议,可不予受理回复。 第三十九条 公示期内的企业市场行为评价异议,应向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提出。 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应在受理当日内将异议在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系统中予以记录,并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会同有关部门作出处理意见。处理意见应送达异议人,并自次日起生效。 第四十条 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对企业现场行为评价当场提出异议的,评价实施单位应在2个工作日内另行指派人员对异议事项进行核查,并在核查意见送达异议人当日内在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系统中予以记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