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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浙江省政府
【发文字号】 浙政发[2012]41号
【颁布时间】 2012-05-10
【实施时间】 2012-05-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513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务实推进智慧城市建设示范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接上页]
三、主要任务

  (一)科学确定试点项目。要抓住当前人民群众反映强烈、迫切需要解决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智慧城市建设试点。对试点项目,必须具备强有力的组织领导、统一的应用市场开发、切实有效的政策保障、明确的平台与系统的开发主体,突出的示范效应、扎实的信息化和产业基础、良好的市场发展潜力等优势。坚持自主自愿、宁缺勿滥的原则,由各设区市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向省政府申报,省里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按照成熟一个、启动一个的原则,明确并实施示范试点项目。

  (二)建立健全试点组织体系。各试点城市要成立“一把手”负总责的领导机构和专人负责的工作办公室,加强科学决策与统一规划,研究解决试点项目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对每个试点项目,要专门成立项目组,由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参与单位分管负责人任成员,负责试点项目的实施工作。成立试点项目专家组,邀请试点领域各方面权威专家组成,加强对试点项目的咨询和智力支持。要明确试点项目的合作主体、投资建设与运营主体等,完善组织体系。

  (三)精心编制与实施试点方案。对每个试点项目,由责任单位牵头,组织有关单位业务骨干和试点领域的专家,按照致力于“一揽子”解决问题的要求,编制试点实施方案。要深化调研,全面、系统地调查、了解、掌握试点项目的业务需求,对项目建设方案要进行全面设计、系统设计、顶层设计,并进行各方面的评审通过后,方可实施。在此基础上,开展具体实务试点。可在一个小的区域范围内先行先试,完善提升后再逐步扩大试点区域。通过一年左右的努力实现一个县(市、区)基本覆盖,对试点实施方案进一步进行全面评估,在软件、运行机制和体制等方面进行全面升级,再扩大到两三个县(市、区)进行试点,力争用三年左右时间实现一个设区市的基本覆盖。每个环节必须严格把关,做细做实。要结合参与中国工程院《智能城市建设与推进战略研究》课题研究,开展《浙江省智慧城市研究课题》研究,转化研究成果,形成高质量、高水平的试点实施方案和项目建设运营方案,提供智慧城市建设的示范案例。

  (四)创新投资建设、运营管理和服务模式。对试点项目要实行公司化的运作机制,提供专业化的内容服务。以形成新型的利益平衡机制为突破口,引导各方主体解放思想,追求新的共赢模式和体制,破除条块分割、条条分割的“信息孤岛”。按照利益共享的原则,可探索投资与运营分开的新模式,投资可组建国有公司以独资或控股的方式来进行,运营可由股份制的专业内容服务公司来负责。探索实行服务外包的体制机制,特别是对技术类和事务类的公共服务事务,要率先试行服务外包。推动政府部门信息中心逐步从信息系统的开发、维护转向对网络服务外包业务的发包、评价、考核和监管上来。坚持“谁投资谁受益、谁使用谁付费”的原则,用市场机制的办法,鼓励网络传输商、网络内容服务商、软件开发及服务商、智能设备制造商、科研院所等国内外知名企事业单位参与智慧城市建设试点。

  (五)协同推进标准化建设。在试点过程中,要同步开展信息系统标准、服务规范和监管流程标准的研究与编制工作。由省质监局牵头会同省经信委等单位成立省智慧城市标准化委员会,统筹协调和推进智慧城市标准体系建设工作。在每个试点项目设立标准化工作组,由责任单位牵头,组织标准化研究专家、业务专家、信息化专家和当地标准化主管部门负责人等参加,对试点领域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进行综合梳理,在国家信息化主管部门、标准化主管部门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帮助下,结合试点,超前设计,边实践探索、边总结完善,形成业务、技术与监管流程高度融合的商务模式创新的标准,达到推广、复制、持续开拓市场的目的。

  (六)着力加强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高度重视试点过程中的安全保障问题,坚持技术手段、制度手段与法律法规监管手段一体化,做好权益、秩序、安全保障工作。建立全程的责任追溯查证体系,明确各环节的主体责任。探索实行实名制度、信用制度、综合监管制度、违信违法违规的追究制度、保密制度等。加大安全检测、等级保护、风险评估、应急预案、灾难备份、电子认证等工作力度,及时发现和修补安全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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