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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浙江省政府
【发文字号】 浙政发[2012]41号
【颁布时间】 2012-05-10
【实施时间】 2012-05-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513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务实推进智慧城市建设示范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接上页]
(七)加快提升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各试点城市要全面加快无线骨干网、宽带骨干网建设,率先完成3g、4g、wifi、卫星等多种制式综合服务的无线通信体系建设,实现无线网络全覆盖。相关政府部门要提供支持和配套,网络传输商要抓住机遇,拓展业务。加强统筹协调,推进“最后一公里”入户网端共建共享模式的试点与推广工作。探索高性能计算机建设运用服务模式、云计算服务平台统一建设模式,减少重复建设。加快推进杭州市、宁波市“三网融合”试点工作,促进跨网跨屏跨平台新技术、新业务应用发展。

  四、保障措施

  (一)落实“3+x”指导推进模式。在省政府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标准委签署共同推进智慧城市建设合作框架协议的基础上,各试点城市政府和省级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要积极向国家相关部门汇报沟通,做好衔接工作,争取把我省智慧城市建设试点项目列为国家级示范试点项目,形成国家部委分管领导牵头、明确专门司局负责、组织相关专家参与的试点指导联系机制,在组织协调、工作指导、标准建设、项目安排、政策倾斜等方面给予切实有力的支持。在省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的框架内,成立省智慧城市建设试点工作协调小组,由分管副省长任组长,日常工作由省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和推进试点项目的实施工作,研究解决智慧城市建设试点工作的重大问题。

  (二)加强智力支持与服务。成立省智慧城市建设专家咨询委员会,邀请有关信息化专家、试点领域的业务专家、管理专家等多学科的专家组成,负责政策、技术、业务和标准建设等方面的咨询和指导,为试点项目提供方案论证、技术指导、成果评价等方面的服务。对每个示范试点项目,成立由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指导组,深入实地调研和蹲点服务,指导、协调和推进试点项目实施工作。

  (三)完善扶持政策。每年从省财政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中切块安排1亿元,用于支持智慧城市建设试点项目的顶层设计研究、实施方案编制、服务外包、项目建设、专家咨询、指导服务、宣传推动、绩效评估等。各试点城市政府要在财政、人才、科技、金融、市场、产业基地建设等方面研究制定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承担公共服务外包的费用,优化服务,改善环境,为试点的顺利推进、取得实效创造良好的保障条件。

  (四)建立考核评估机制。省智慧城市建设试点工作协调小组每年要对试点实施方案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总结经验与做法,加大工作考核力度,考核结果向全省通报,形成试点实施工作“比、学、赶、超”的良好局面。委托第三方机构建立智慧城市建设试点评价指标体系,定期开展绩效评估,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度。把工作考核和绩效评估结果作为检验试点成效的重要依据。建立激励和退出机制,对水平领先、实绩突出、服务对象评价高的可向全省推广,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标准委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认可后作为示范项目积极向全国推广;对推进力度不大、工作成效不明显的试点项目,进行督促整改,直至取消试点资格。

  (五)广泛开展培训宣传普及工作。举办领导干部智慧城市建设专题研讨班、智慧城市建设主题系列沙龙、智慧城市巡回演讲和科普宣传等活动,提高领导干部领导智慧城市建设试点工作的能力和水平。主办好中国(宁波)智慧城市技术和产品应用博览会,办出特色、打响品牌。充分发挥各种新闻媒体的作用,开展形象生动、贴近群众、贴近生活的宣传活动,动员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智慧城市建设,为智慧城市建设试点项目的实施营造良好氛围。成立省智慧城市促进会,调动社会各方的积极性,开展智慧城市交流、宣传、推广工作。支持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成立省智慧城市研究中心,开展政策、规划、技术、业务和标准建设等方面的研究咨询工作。

  

  
二○一二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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