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通化市政府
【发文字号】 通化市人民政府令[2012]14号
【颁布时间】 2012-05-09
【实施时间】 2012-05-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514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通化市气象灾害防御办法


  

通化市人民政府令

  (〔2012〕14号)


  

  《通化市气象灾害防御办法》已经2012年4月10日市政府2012年第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田玉林

  

  二〇一二年五月九日

  


  
通化市气象灾害防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气象灾害的防御,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和《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气象灾害防御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台风、暴雨(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和大雾等所造成的灾害。

  

  因气象因素作用引发的冷害、水灾、旱灾、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等衍生、次生灾害的防御工作,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办法所称气象灾害防御,是指对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调查、评估和防灾减灾等活动。

  

  第三条  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科学防御、统筹规划、分级负责、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机构和协调机制,将气象灾害的防御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逐步加大投入。

  

  第五条  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防御法律、法规和知识,提高公众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鼓励和支持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气象灾害防御技术。

  

  学校应当将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教育内容,教育、气象等部门应当对学校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在气象灾害发生后开展自救、互救。

  

  对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防御规划与设施建设


  第八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气象灾害的种类、次数、强度和造成的损失等情况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建立气象灾害数据库,按照气象灾害的种类进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根据气象灾害分布情况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结果,划定气象灾害风险区域。

  

  第九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等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结合本地气象灾害特点,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并组织实施。

  

  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应当包括气象灾害发生发展规律和现状、防御原则和目标、易发区和易发时段、防御设施建设和管理以及防御措施等内容。

  

  第十条  下列与气候条件密切相关的规划和建设项目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一)城乡规划、重点领域或者区域发展建设规划;

  

  (二)重大基础设施、大型工程建设项目;

  

  (三)交通运输、水利工程、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石油、天然气、新能源、通讯、桥梁等公共安全工程;

  

  (四)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区域农(牧)业结构调整建设项目;

  

  (五)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建设项目;

  

  (六)其他依法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规划和建设项目。

  

  未经气候可行性论证通过的,发改、规划等部门不得审批或批准。

  

  第十一条  气候可行性论证应当使用气象主管机构直接提供或经其审查的气象资料。

  

  第十二条  雷电灾害防御、调查、鉴定:

  

  (一)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防雷减灾工作纳入公共安全监督管理的范围。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管理,提高雷电灾害监测预报及风险评估能力,依法进行雷电安全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查验防雷装置设计经气象主管机构审核合格的证明文件。未取得防雷验收合格证的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防雷装置竣工验收资料纳入建设项目档案,并加强监督管理。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