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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浙江省政府
【发文字号】 浙政发[2012]40号
【颁布时间】 2012-05-08
【实施时间】 2012-05-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539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十五)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各级政府要科学编制修订和严格落实城乡消防规划。对没有消防规划内容的城乡规划不得批准实施。浙江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舟山群岛新区、义乌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点、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四大国家战略涉及的区域,要在编制总体规划时同步编制城乡消防规划。开发区、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中,应同步建设、改造公共消防设施。超过百米高层建筑集中区域应当合理布局、建设屋顶直升机停机坪。要落实《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并在消防站新建过程中保留原有城区消防站。商业步行街、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和住宅区要保证消防车通道畅通。房管部门要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落实住宅区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消防登高操作场地和建筑公共部分消防设施的管理责任;未委托物业管理的住宅区要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各级政府要根据城市道路拥堵状况,依托公交快速专用道建设,建立保障消防车出警时快速通行的救援通道。

  (十六)大力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要制定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明确建队范围、建设标准、用工性质、车辆管理、经费保障和优惠政策等。城市消防站保护范围之外的全国重点镇、省级中心镇、历史文化名镇或建成区面积超过五平方公里、居住人口五万人以上等乡镇要结合实际和灭火救援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依法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的企业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标准建立专职消防队。其他乡镇(街道)、有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要建立不同标准的消防队伍。各地要依靠社会力量,在社区、行政村探索建立志愿消防队。非现役消防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办理住房公积金,参照有关标准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作出突出贡献或者取得显著成绩的非现役消防队伍集体和个人,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奖励,并纳入公安消防队伍评优评奖范围;对因公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非现役消防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各项公伤优抚待遇;符合革命烈士申报条件的,可按照有关程序申报。

  (十七)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消防工作。要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和红十字会等团体作用,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各界人士参与消防工作。要探索设立消防公益基金,用于公民参加消防安全培训、消防宣传、公益性奖励等。对热心消防公益事业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扬奖励。要发展、壮大、巩固消防志愿者队伍,充分发挥消防志愿服务的专业优势,深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预防和整改火灾隐患、消防安全救助等公益活动。

  (十八)规范发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要制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规定,按规范的标准进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资格审批,规范发展消防设施检测、维护保养,电气消防检测,消防安全评估、咨询、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发挥消防协会行业自律作用,制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行业公约,实行资信等级制度,规范消防技术服务行为,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并降低或取消相关资质、资格。

  (十九)完善消防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继续实行消防从业人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全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管理人员,消防设施安装、维护、检测、操作人员,易燃易爆岗位作业人员以及消防产品生产、维护、销售人员等消防从业人员应当按规定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单位场所,要聘请具有消防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担任消防管理人员,负责单位日常消防安全管理。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上岗。

  (二十)提升灭火应急救援能力。各地要依托公安消防部队及其他优势专业队伍加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灭火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和社会联动机制。乡镇(街道)要依托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和其他应急力量开展灭火应急救援工作。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高层建筑、石油化工等特殊火灾扑救和地震等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战术研究和应用,强化各级指战员专业训练,加强执勤备战,不断提高快速反应、攻坚作战能力。要加强省消防搜救犬队的建设。要加强消防训练基地和消防特勤力量建设,优化消防装备结构。要加强省、市两级灭火应急救援装备库和物资储备库建设,建立平战结合、遂行保障的战勤保障体系。要完善各类灭火应急救援预案,强化灭火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协同配合实战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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