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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 (二十一)建立健全消防工作组织。各地要进一步健全消防工作格局,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形成各方面齐抓共管的合力。各级消防安全委员会要进一步完善消防工作机制,加强组织协调,加大检查督促和考核力度。乡镇(街道)要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制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公安派出所要设立消防工作办公室,依法落实消防工作职责。政府专职消防队要积极发挥作用,切实承担灭火救援、防火巡查、消防宣传等职能。居(村)委会要确定消防管理员,组织群众力量开展消防安全自我管理。 (二十二)严格消防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市、县(市、区)政府要健全科学合理的消防工作绩效评价考核体系,每年对消防工作实行过程和结果的双重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绩的重要内容,作为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培养教育、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各级政府要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对消防工作业绩突出、消防工作目标考核优秀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奖励。 (二十三)建立实施消防安全问责制。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措施不到位、火灾隐患整改不力的,要依法予以查处。对政府和有关部门未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在消防安全行政审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力量发展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公安机关及其消防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各单位因消防工作责任不落实、火灾防控措施不到位,发生人员伤亡火灾事故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要依法依纪追究单位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上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要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地市级分管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各地因思想不重视、管理不到位、措施不落实,发生重大火灾事故或在短期内连续发生多起较大火灾事故的,所在地的市政府要向省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二○一二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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