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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提高生活污水处理能力和效率,持续推进生活源减排。 加快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是实现污染减排的关键。一是继续推进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到2014年,所有中心镇均建成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的城镇污水收集管网,改造现有污水处理设施,提高管网雨污分流比例和脱氮除磷能力,积极推进再生水利用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75%以上,再生水回用率达到10%。二是加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理力度,加强对污泥处理和安全贮存运输的管理,执行联单管理制度,污泥利用处置必须交由有污泥处理许可证的单位,确保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理率达到50%。三是加强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严格按照国家要求,完善污水处理厂中控系统,做好在线监测装置的日常维护,定期进行检验和校准,确保在线监测监控装置正常使用,强化台帐规范化管理,制定相应的内部运营管理制度和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四)着力抓好重点工程建设,继续深化工业源减排。 一是加快火电机组脱硫脱硝设施建设。2015年底前,完成所有燃煤火电机组脱硫设施建设,按规定取消燃煤电厂脱硫设施烟气旁路;完成12.5万千瓦(含12.5万千瓦)以上现役燃煤火电机组低氮燃烧改造和烟气脱硝改造。同时加强对已安装脱硫脱硝设施的燃煤电厂的管理,确保综合脱硫脱硝效率达到设计要求。二是推进大型燃煤工业锅炉烟气治理工程。加快小锅炉、小热电、小化工等的淘汰力度。到2015年底前,全市工业锅炉10蒸吨(10蒸吨)含以上的企业要逐步实施烟气脱硫和低氮燃烧改造,综合脱硫效率达到80%以上,脱硝效率达到30%以上。三是稳步提高工业水污染防治水平。加大造纸、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化工、食品、饮料等重点企业工艺技术改造和废水治理力度,单位工业增加值排放强度下降50%。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达到90%以上,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到65%以上。 (五)优化养殖模式和强化污染治理并重,全面推进农业源减排。 一是推进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和产业化养殖模式。大力推行标准生态规模养殖模式,推广干清粪及垫草垫料工艺,减少污染物排放。合理布局,鼓励养殖专业户进行适度集中,建立养殖小区,对污染物统一收集和治理。二是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完善雨污分流,加大养殖废弃物的肥料化和沼气化处理,鼓励建设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有机肥生产利用工程,推进畜禽养殖业废弃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到2015年,全市80%以上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固体废物和污水贮存处理设施,鼓励有条件的大型养殖企业安装废水处理在线监测、固体废弃物处理设施视频监控等设备,并与市环境保护部门联网,保证设施正常运行。三是加强畜禽养殖业环境监管。加大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督查力度,开展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执法检查,深入实施“以奖促治”,对开展资源化利用、进行全过程污染治理的养殖场(小区)给予资金补贴,对不能达标排放的养殖场实行限期治理。 (六)协同控制机动车和车用燃油,大力推进机动车减排。 一是严格新车准入,禁止不符合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车辆的生产、销售和注册登记。二是加大力度淘汰高排放“黄标车”, 落实汽车“以旧换新”工作,到2015年底前,淘汰2005年以前注册的营运黄标车。三是提升车用成品油质量,全面供应粤iv车用汽油和粤iv车用柴油。四是加强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全面实施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对排放不达标车辆进行专项整治,加快机动车环保监管平台建设,建设机动车污染减排数据中心,建立机动车环保检测数据传输网络,出台高污染机动车限行和低排放区域划定政策。五是加大清洁能源汽车的推广使用,完善城市公共交通。 (七)加大环保执法力度,促进监管减排。 要加强环保日常监管和监督执法,保证企业环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减少污染物排放。一是强化重点行业和企业污染的整治力度。对不能稳定达标或超总量的排污单位实行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是加强对污水处理厂和火电厂脱硫脱硝设施运行的监管,对不正常运行的污水处理厂和未按规定运行脱硫脱硝设施的电厂依法予以处罚,扣减污水处理费和上报省环保厅扣减脱硫脱硝电价,并暂缓办理所属集团公司项目环评。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严重滞后、不落实污水处理收费政策以及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但无故不运行或长期低负荷运行或超标排放的地区,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或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的,暂缓审批该地区项目环评,有关环保考核一律定为不及格。三是继续实施企业环境信用制度。由环保等有关部门与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联合将企业环境违法信息纳入银行征信管理系统,限制污染严重的企业贷款。四是贯彻落实《广东省排污许可证实施细则》,禁止超总量排污、超标排污。五是积极推行清洁生产。对污染物排放超标或者超总量的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鼓励企业自愿进行清洁生产审核。以电力、纺织印染、造纸、电镀、废旧电器拆解等行业为重点,推进循环经济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