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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5、二级以上医院设置感染性疾病科,根据需要设置临床微生物室,并配备能满足工作需要的感染专业医师、微生物检验专业技术人员等,为医师提供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相关专业培训,对临床科室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进行技术指导,参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医疗机构微生物室应配备能满足生物安全及微生物检验工作需要的设备、设施,切实提高病原学诊断水平。 6、积极推行临床药师制度,三级综合医院至少配备5名以上、二级综合医院至少配备3名以上的临床药师,专科医院根据需要配备能满足临床需要的一定数量的临床药师。 7、医疗机构要加强医院信息系统建设,努力推动抗菌药物的筛选、采购、储存、使用、监测、查询等环节实现信息化管理,提高管理效率和管理水平。 ㈣严格落实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 8、医疗机构明确本机构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对不同管理级别的抗菌药物处方权进行严格限定,明确各级医师使用抗菌药物的处方权限,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分级管理制度的落实,杜绝医师违规越级处方的现象。 9、医疗机构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09〕38号)有关要求,制定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流程,并严格执行。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不得在门诊使用。 ㈤建立抗菌药物遴选和定期评估制度,加强抗菌药物购用管理 10、医疗机构对本单位抗菌药物供应目录进行动态管理,清退存在安全隐患、疗效不确定、耐药严重、性价比差和违规使用的抗菌药物品种或品规。清退或更换的抗菌药物品种或品规原则上12个月内不得重新进入供应目录。 11、医疗机构严格控制抗菌药物购用品种、品规数量,保障抗菌药物购用品种、品规结构合理。 (1)抗菌药物品种三级综合医院原则上不超过50种,二级综合医院原则上不超过35种;口腔医院原则上不超过35种,肿瘤医院原则上不超过35种,精神病医院原则上不超过10种,妇幼保健院(含妇产医院)原则上不超过40种。同一通用名称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超过2种,具有相似或相同药理学特征的抗菌药物不得重复采购。深部抗真菌类抗菌药物不超过5个品种。 (2)头霉素类抗菌药物不超过2个品规;三代及四代头孢菌素(含复方制剂)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不超过5个品规,注射剂型不超过8个品规;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注射剂型不超过3个品规;氟喹诺酮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和注射剂型各不超过4个品规。 12、医疗机构抗菌药物采购目录(包括品种、品规)要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13、医疗机构确因临床工作需要,采购的抗菌药物品种和品规数量超过上述规定,经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逐级向省卫生厅提出申请,并详细说明理由,由省卫生厅核准。 14、因特殊治疗需要,医疗机构需使用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以外抗菌药物的,可以启动临时采购程序。临时采购由临床科室提出申请,说明申请购入药物名称、剂型、规格、数量、使用对象和使用理由,经本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审核同意后,由药学部门临时一次性购入使用。同一通用名抗菌药物品种启动临时采购程序原则上每年不得超过5例次。如超过5例次,要讨论是否列入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调整后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总品种数不得增加。 ㈥加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相关指标控制力度 15、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率、门诊患者抗菌药物处方比例、急诊患者抗菌药物处方比例和抗菌药物使用强度应达到以下标准: (1)综合医院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率不超过60%,门诊患者抗菌药物处方比例不超过20%、急诊患者不超过40%,抗菌药物使用强度力争控制在每百人天40ddds以下。综合医院儿科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率不超过60%,门诊患者抗菌药物处方比例不超过25%、急诊患者不超过50%,抗菌药物使用强度力争控制在每百人天20ddds以下(按成人规定日剂量标准计算)。综合医院妇产科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相关指标参照妇幼保健院控制使用标准执行。 (2)口腔医院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率不超过70%,门诊患者抗菌药物处方比例不超过20%、急诊患者不超过50%,抗菌药物使用强度力争控制在每百人天40ddds以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