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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淄博市卫生局
【发文字号】 淄卫字[2012]83号
【颁布时间】 2012-06-04
【实施时间】 2012-06-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550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淄博市卫生局关于印发《2012年全市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3)肿瘤医院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率不超过40%,门诊患者抗菌药物处方比例不超过10%、急诊患者不超过10%,抗菌药物使用强度力争控制在每百人天30ddds以下。

  (4)精神病医院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率不超过5%,门诊患者抗菌药物处方比例不超过5%、急诊患者不超过10%,抗菌药物使用强度力争控制在每百人天5ddds以下。

  (5)妇幼保健院(含妇产医院)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率不超过60%,门诊患者抗菌药物处方比例不超过20%、急诊患者不超过20%,抗菌药物使用强度力争控制在每百人天40ddds以下。

  16、住院患者手术预防使用抗菌药物时间控制在术前30分钟至2小时(剖宫产手术除外),抗菌药物品种选择和使用疗程合理。

  17、i类切口手术患者预防使用抗菌药物比例不超过30%,其中腹股沟疝修补术(包括补片修补术)、甲状腺疾病手术、乳腺疾病手术、关节镜检查手术、颈动脉内膜剥脱手术、颅骨肿物切除手术和经血管途径介入诊断手术患者原则上不预防使用抗菌药物;i类切口手术患者预防使用抗菌药物时间不超过24小时。

  ㈦定期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与评估

  18、建立全市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网,并与全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网互联互通,定期公布全市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督促指导全市医疗机构合理应用抗菌药物。

  19、医疗机构定期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有条件的医院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分析本机构及临床各专业科室抗菌药物使用情况,评估抗菌药物使用适宜性;对抗菌药物使用趋势进行分析,出现使用量异常增长、使用量排名半年以上居于前列且频繁超适应证超剂量使用、企业违规销售以及频繁发生药物严重不良事件等情况,及时调查并采取有效干预措施。

  20、医疗机构要按照要求向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网报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相关数据信息。

  ㈧加强细菌耐药监测和临床微生物标本检测

  21、适时建立全市细菌耐药监测网,定期公布全市细菌耐药情况,督促和指导全市医疗机构合理应用抗菌药物。

  22、医疗机构应开展细菌耐药监测工作,定期发布细菌耐药信息,建立细菌耐药预警机制,针对不同细菌耐药水平采取应对措施。并按要求向细菌耐药监测网报送耐药菌分布和耐药情况等相关信息。

  23、医疗机构要根据临床微生物标本检测结果合理选用抗菌药物,接受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治疗的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前微生物检验样本送检率不低于50%;接受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治疗的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前微生物送检率不低于80%。

  ㈨严格医师和药师资质管理

  24、二级以上医院对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抗菌药物相关专业知识和规范化管理培训、考核,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授予相应级别的抗菌药物处方权或调剂资格。

  ㈩落实抗菌药物处方点评制度

  25、医疗机构组织感染、药学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对抗菌药物处方、医嘱实施专项点评。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每月组织对25%的具有抗菌药物处方权医师所开具的处方、医嘱进行点评,每名医师不少于50份处方、医嘱,重点抽查感染科、外科、呼吸科、重症医学科等临床科室及i类切口手术和介入诊疗病例。

  26、医疗机构根据点评结果,对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前10名的医师向全院公示,对不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前10名的医师在全院范围内进行通报。点评结果作为科室和医务人员绩效考核重要依据。

  27、医疗机构对出现抗菌药物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特殊使用级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抗菌药物处方权。药师未按规定审核抗菌药物处方与用药医嘱,造成严重后果的,或发现处方不适宜、超常处方等情况未进行干预且无正当理由的,医疗机构应取消其药物调剂资格。医师处方权和药师药物调剂资格取消后,6个月内不得恢复。

  (十一)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

  28、医疗机构要加大信息化建设力度,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促进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包括利用电子处方(医嘱)系统实现医师抗菌药物处方权限和药师抗菌药物处方调剂资格管理、控制抗菌药物使用的品种、时机和疗程等;开发利用电子处方点评系统加大抗菌药物处方点评工作力度,扩大处方点评范围和点评数量;开发相应统计功能软件实现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动态监测、评估和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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