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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环境与经济形势分析试点工作的通知 石家庄市、邢台市、太原市、南京市、嘉兴市、马鞍山市、泉州市、南昌市、济南市、临沂市、焦作市、黄石市、南宁市、成都市、宝鸡市、乌鲁木齐市环境保护局: 为健全环境与经济形势分析工作机制,进一步做好形势分析相关工作,在相关省(区)环境保护厅推荐基础上,经研究,我部确定了十六个环境与经济形势分析试点城市。为扎实做好形势分析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范围 将河北省石家庄市、邢台市,山西省太原市,江苏省南京市,浙江省嘉兴市,安徽省马鞍山市,福建省泉州市,江西省南昌市,山东省济南市、临沂市,河南省焦作市,湖北省黄石市,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四川省成都市,陕西省宝鸡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等十六个城市纳入环境与经济形势分析试点范围。 二、工作内容 开展环境与经济形势季度分析工作,提交环境与经济形势分析报告,具体工作内容和要求详见《环境与经济形势分析试点工作方案》(附件)。此外,根据年度工作安排和形势需要,开展专题专项研究。 三、时间要求 2012年上半年、前三季度、全年和2013年一季度环境与经济形势分析报告(含电子版)分别于2012年7月5日、10月8日和2013年1月15日、4月8日前报送我部规划财务司。以上报告电子版请发至wang.zhengang@mep.gov.cn、jiajl@caep.org.cn。 2013年一季度之后,形势分析报告报送时间和要求另行通知。 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一)环境保护部规划财务司 王振刚(010)66556139、6104(传真) (二)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 贾杰林(010)84915112 附件:环境与经济形势分析试点工作方案 二○一二年六月四日 附件: 环境与经济形势分析试点工作方案 为健全环境与经济形势分析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国家形势分析工作,有效发挥参谋助手作用,经研究,决定从2012年第二季度起在16个城市开展环境与经济形势分析试点工作。 一、工作目标 (一)通过开展环境与经济形势季度分析、年度分析及展望,提高对经济发展趋势和环境形势的客观认识和判断,促进提高试点城市环境管理水平。 (二)根据总量减排、质量改善、风险防范、均衡发展、宏观调控等要求,进一步丰富和完善国家环境与经济形势分析工作,为环境管理决策和加强综合协调服务。 (三)提升试点城市环保部门参与当地综合决策的能力和水平,为全国开展环境与经济形势分析工作摸索经验。 二、总体要求 (一)全年四个季度的形势分析报告要有所差异,一、二和三季度报告按照环境与经济形势分析报告大纲(附后)要求,请各城市全面完成。全年总结报告不设定统一的格式和要求,各城市可在全年工作基础上,结合自身特色完成,但不要在前三季度报告基础上进行简单的重复汇总。 (二)试点城市形势分析工作的着力点应该是总结经验、反映问题、提出建议,应紧紧抓住三条主线整理材料开展分析并将其反映到季度报告中,避免将报告定位于工作汇报。 (三)报告内容有则详、无则简,具体问题有则精、无则免,不追求千篇一律,不要求面面俱到,报告内容按照大纲框架展开但不拘泥局限于大纲。 (四)报告要反映地方工作特色。一是抓住本地经济特别是工业特点,如产业结构特点、主导行业或重点行业特点;二是反映本地环保工作特点,主导产业不同,污染特征不同,相应的环境管理举措和环境质量状况不同;三是对于涉及本地的国家、区域或省级经济和环境保护重大战略、规划、政策要具备一定的敏感性,要结合其实施情况分析影响,为社会经济环境协调发展出谋划策。 (五)基础数据可适当灵活处理。对于社会经济数据,如半年报告没有6月份数据可采用1-5月数据,重点是分析趋势,分析问题,避免因数据问题延误报告完成时间。但是对于环保工作有关的核心指标在目前基础上基本具备按时提供的条件,应尽可能提供报告期内数据。 (六)抓变量,作对比。报告中无论是经济形势分析,还是环境保护形势,特别是对于相关的数据应用,不能仅仅停留在现状描述,而应抓住变量作分析,结合同比、环比变化情况分析趋势反映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