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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政府
【发文字号】 渝府发[2012]62号
【颁布时间】 2012-06-06
【实施时间】 2012-06-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560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意见

  (渝府发〔2012〕62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进一步促进重庆民营经济大发展,加快富民兴渝,结合重庆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民营经济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一)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形成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的新格局。

  

  (二)民营经济是推动重庆科学发展的重要力量。民营经济是全市经济发展的生力军、改革开放的助推器、扩大就业的主渠道,在优化城乡二元结构、构建和谐社会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2011年,非公有制经济增加值占gdp的61.7%;民营经济增加值占48.9%,出口占57.3%,从业人员740万人。15年来,民营经济在重庆改革发展中的作用日益增强。

  

  (三)民营经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强大动力。要加快实现“314”总体部署,必须把大力发展民营经济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努力构建国资、民资、三资“三足鼎立”协调推动重庆科学发展的新格局,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必须发挥民营企业在要素配置中的重要作用,积极扩大就业,增加居民收入,促进城乡、区域、社会和谐发展。

  

  (四)大力发展民营经济形势紧迫。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外需减弱,要素成本上升,民营经济发展面临突出困难。同时,民营企业也存在规模不够大、融资渠道不够多、创新能力不够强、管理水平不够高等问题。全市上下必须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大工作力度,加强政策引导,营造良好氛围,促进民营经济大发展。

  

  二、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五)总体要求。坚持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314”总体部署,紧密结合实际,坚定不移地鼓励和引导民营经济发展。进一步解放思想,大胆闯、勇敢试,坚决破除妨碍民营经济发展的体制机制;进一步优化环境,依法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改善政府服务,保障各类所有制企业平等竞争;进一步激发创业活力,支持做优做强、提高质量,扶持做活做多、扩大数量,培育大企业、大集团、大品牌、大产业链,促进民营经济上规模、上质量、上水平、上效益;进一步弘扬重信重义、自强不息的渝商精神,推动民营经济更好更快发展。

  

  (六)主要目标。全市民营经济形成集群发展、优势互补、分工协作的发展格局,管理规范、运作有序的企业制度,创新驱动、转型升级的可持续发展态势,万商云集、要素汇聚的兴盛局面。

  

  ――到2015年,非公有制经济占gdp比重达到65%;民营经济从业人员900万人,市场主体达到200万户,民营企业达到45万户;营业收入十亿级企业100家左右,百亿级企业10家以上。

  

  ――到2020年,民营经济规模进一步壮大、科技创新能力进一步增强、质量效益进一步提高,非公有制经济占gdp比重达到70%,形成国资、民资、三资“三足鼎立”协调发展格局,推动重庆经济社会平稳健康持续发展。

  

  三、扩大投资领域

  

  (七)鼓励参与交通运输建设。支持以独资、控股、参股等方式投资公路、水运、港口等项目。

  

  (八)鼓励参与能源建设。支持投资大型煤炭采购、储备、运输、销售企业,支持投标勘探开发页岩气等矿产资源。

  

  (九)鼓励兴办金融机构。支持参与商业银行增资扩股,支持投资村镇银行,支持设立金融(融资)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融资担保公司、企业财务公司、小额贷款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私募股权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等非银行金融机构。

  

  (十)鼓励参与水利工程建设。支持通过招标、承包租赁等投资农田水利、水土保持等项目。

  

  (十一)鼓励参与市政建设。支持进入城市供水、供气、污水和垃圾处理、城市园林绿化等领域,已建成项目通过公开拍卖经营权方式鼓励参与运营管理。

  

  (十二)鼓励参与电信建设。支持参股进入基础电信运营市场,开展增值电信业务。

  

  (十三)鼓励参与医疗卫生事业。支持兴办各类医疗机构,对承担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民营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一视同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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