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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政府
【发文字号】 渝府发[2012]62号
【颁布时间】 2012-06-06
【实施时间】 2012-06-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560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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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四)鼓励参与教育和文化事业。支持民间资本以多种形式进入教育领域,兴办普通高等教育、中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城市幼儿教育。支持进入政策许可的文化创意产业,从事出版发行、影视制作、演艺娱乐、文博会展、动漫游戏、网络服务以及建设和经营有线电视接入网、参与有线电视接收端数字化改造。

  

  四、放宽经营条件

  

  (十五)允许以实物、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拥有的其他公司股权等作价出资,其比例最高可占注册资本的70%。

  

  (十六)试行注册资本货币“零首付”,允许延长出资期限。除高危和重污染行业外,允许前置许可要件不完备的企业先登记注册,一年内完善相关手续。

  

  (十七)允许个体工商户保留原名称、沿用原前置许可转为企业。

  

  五、创新金融服务

  

  (十八)商业银行服务收费应当公开。除银团贷款外,禁止对小微企业贷款违规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

  

  (十九)鼓励民营企业直接融资,逐步扩大民营企业集合票据、集合债券、集合信托和短期融资券等发行规模。

  

  (二十)拓宽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渠道,允许向多家银行融资,支持通过金融资产交易所、银行机构、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和其他专门从事金融资产交易的机构进行资产转让融资,支持通过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股东定向借款融资,支持小额贷款公司之间同业借款,支持通过发行债券等其他方式融资。

  

  (二十一)小额贷款公司最大股东或主要发起人持股比例可放宽到50%,支持经营良好的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分支机构、挂牌上市。引导小金融机构增加服务网点。

  

  (二十二)支持采用知识产权、仓单、商铺经营权、商业信用保险单等质押融资。

  

  (二十三)建设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适当降低市属国有担保公司对小微企业的担保费。探索建立再担保体系,设立民营资本参与的再担保公司。

  

  (二十四)“三权”抵押融资重点支持民营企业投资现代农业和新农村建设。

  

  六、加强财政支持

  

  (二十五)市政府设立每年20亿元规模的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技术改造、先进设备引进、上市企业的重组扶持、中小企业有市场有回款有效益产品生产所需流动资金的贷款贴息、鼓励类产业投资贷款贴息、自主创新平台建设补助、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资金补助、“走出去”奖励、新创办小微企业租用经营场地租金补贴及其他政府鼓励事项。各级政府性资金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

  

  (二十六)“十二五”新办鼓励类民营企业,自登记之日起2年内享受与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等额的财政补贴。

  

  (二十七)市级及以上开发区(园区)内新建的工业生产性建筑物减免城市建设配套费。

  

  (二十八)继续实施微型企业资本金补助,建立小微企业贷款风险救助机制,支持金融机构发放小微企业贷款。

  

  (二十九)政府采购产品、服务和工程对各类企业一视同仁。面向小微企业的采购项目不低于年度预算总额的18%,采购评审中对小微企业产品可给予6%―10%的价格扣除。

  

  (三十)政府投资的大型科技平台对各类所有制企业开放,适当减免中小企业使用费。

  

  (三十一)对民办普通高等教育、中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给予生均经费相应比例补助。

  

  七、降低税费负担

  

  (三十二)全面落实西部大开发15%企业所得税率和三峡库区、民族地区、两江新区、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少数民族区县的民营企业,经市政府批准,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并可叠加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三十三)2015年年底前,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算,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十四)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营业税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上调到月营业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上调到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三十五)各类企业实际融资成本、固定资产折旧、技术开发费、技术转让费及用于社会公益事业捐款等,准予税前扣除。

  

  (三十六)资产重组过程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在企业内部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三十七)努力争取国家批准试点,对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征收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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