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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政府
【发文字号】 渝府发[2012]62号
【颁布时间】 2012-06-06
【实施时间】 2012-06-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560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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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十八)对上一年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施工民营企业,保障金降低50%收取,连续两年未拖欠的再降低10%收取,连续三年未拖欠的免交。

  

  (三十九)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15项。开展经营服务性收费清理,适时再取消一批,对收费标准有幅度的按低限收费,严禁提高标准或变相提高标准乱收费。全市各级财政部门应统筹安排同级相关部门的经费预算,保证其正常履行职责。

  

  八、改善发展环境

  

  (四十)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将民营经济发展纳入各类规划,及时公布发展规划、投资政策、产业布局、财政税收、统计数据等信息,引导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制定和修订有关法规、规章、重大政策要征求民营企业意见,充分考虑其合理诉求。

  

  (四十一)健全投诉机制,设立服务投诉电话。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5个工作日内回复投诉事项处理情况。健全查访机制,严查服务机关“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和“吃拿卡要”等问题。健全追责机制,对故意刁难、妨碍企业生产经营造成严重影响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处理。

  

  (四十二)加强立法保护,建立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长效机制。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查封、扣留、冻结企业财产和资金。为个体商户创造良好经营环境,规划和设立经营场地,引导依法、合规、有序经营。民营企业应当遵守法律,依法经营。

  

  (四十三)土地出让,水、电、气、煤、油、运等要素供给,人才引进与管理等,对各类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

  

  (四十四)进一步清理和减少行政审批事项,除国家规定必须由市级审批核准的事项外,一律下放区县(自治县)管理,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优化审批服务,加大监督力度。对招商引资和企业发展中的重大事项一事一议、特事特办。

  

  (四十五)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满腔热情支持民营经济发展。要大力宣传发展民营经济的方针政策,全面、客观报道民营经济的积极作用,表彰优秀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要大力倡导尊重创业、尊重劳动的风尚,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要大力发挥民营经济推动科学发展的积极作用,确保一切合法经营并为重庆作出贡献的企业家在社会上有地位、政治上有荣誉、经济上有实惠。

  

  
二○一二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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