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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鼓励和支持民营经济发展财税政策的意见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落实好《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意见》(渝府发〔2012〕62号),充分发挥财税职能作用,鼓励百姓创业兴业,支持民营经济做大做强,推动我市统筹城乡、富民兴渝进程,遵循公平待遇、同等支持、注重实效原则,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财税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扶持创办民营企业的政策 (一)市政府设立每年20亿元规模的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技术改造、先进设备引进、上市企业重组扶持、中小企业有市场有回款有效益产品生产所需流动资金贷款贴息、鼓励类产业投资贷款贴息、自主创新平台建设补助、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资金补助、“走出去”奖励、新创办小微企业租用经营场地租金补贴及其他政府鼓励事项。各级政府性资金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 (二)政府采购产品、服务和工程,对各类所有制企业同等对待。面向小微企业的采购项目不低于年度预算总额18%,采购评审中对小微企业产品可给予6%―10%的价格扣除。 (三)对“十二五”期间新办的国家鼓励类民营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2年财政补贴。 (四)新办民营企业,凡属小型微型企业的,在2015年以前免征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五)涉及市政府认定的工业园区和笔记本电脑产业的生产性用房(含车间和仓储用房)免征城市建设配套费。 (六)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条件的民营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七)民营企业从事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电力、水利等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八)民营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按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从2012年1月1日起,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民营企业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九)积极争取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为从事第三产业尤其是现代服务业的民营企业减轻税负。 二、支持民营企业融资的政策 (十)缓解民营企业融资难问题,鼓励担保机构和银行扩大对民营企业的融资贷款规模,对民营企业符合相关规定的融资给予贴息及担保费补助。 (十一)支持民营企业上市,按其缴纳的税收给予适当补贴。对进入重庆股份转让中心挂牌、进入“新三板”挂牌以及在境内外交易所成功上市的企业给予适当补贴。 (十二)支持民营企业“走出去”,对其前期费用给予补贴,对外投资按境外投资流量给予支持,对重大海外并购项目适当贴息,对海外资源回运给予运费补贴,对境外参展、市场开拓等给予相应资助。 (十三)民营企业“走出去”,其来源于境外的应税所得以及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分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按税法的规定从其应纳税额中抵免。 (十四)对为中小企业筹资而建立的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按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取得的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收入(不包括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自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十五)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十六)对民营企业通过公益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捐赠,企业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个人在申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所得税税前扣除。 (十七)民营企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