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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揭阳市政府
【发文字号】 揭府办[2012]98号
【颁布时间】 2012-06-04
【实施时间】 2012-06-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577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揭阳市“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揭阳市“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揭府办〔2012〕9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揭阳市“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环境保护局反映。

  

  
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

  


  
揭阳市“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节能减排工作,确保完成“十二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印发广东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2〕1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节能减排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打造粤东发展极、建设幸福新揭阳”核心任务,坚持降低能源消耗强度、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相结合,形成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倒逼机制;坚持强化责任、健全法制、完善政策、加强监管相结合,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坚持优化产业结构、推动技术进步、强化工程措施、加强管理引导相结合,大幅度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显著减少污染物排放;进一步完善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市场有效驱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推进节能减排工作格局。

  

  (二)主要目标。到2015年,全市单位生产总值能耗下降到0.635吨标准煤/万元(按2010年价格计算),比2010年下降17%,年均下降率3.66%。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7.80万吨、0.89万吨以内,比2010年分别减少11.2%(其中工业和生活排放量减少11.7%)、11.9%(其中工业和生活排放量减少11.9%);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2.93万吨、2.60万吨以内,比2010年分别增加61.9%、7.4%以内。

  

  二、强化节能减排目标责任

  

  (三)合理分解节能减排指标。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节能潜力、环境容量及产业布局等因素,将全市节能减排目标合理分解到各县(市、区)、各行业、重点用能单位和重点排污单位。各县(市、区)要将市下达的节能减排指标层层分解落实,明确下一级政府、有关部门、重点用能单位和重点排污单位的责任。

  

  (四)健全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加强能源生产、流通、消费统计,建立健全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能耗统计制度以及分地区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指标季度统计制度,完善统计核算与监测方法,提高能源统计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完善重点减排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数据网上直报系统和减排措施调度制度,建立重点污染源信息动态管理系统,以及农业源与机动车排放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完善节能减排考核办法,继续做好各县(市、区)单位生产总值能耗、环境质量、污染物减排结果和企业环境行为公告工作。

  

  (五)加强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坚持地区目标考核与行业目标评价相结合、落实五年目标与完成年度目标相结合、年度目标考核与进度跟踪相结合。各县(市、区)每年要向市政府报告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有关部门每年要向市政府报告节能减排措施落实情况。市政府每年组织开展各县(市、区)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告。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将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纳入政府绩效和国有企业业绩管理,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并对成绩突出的地区、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三、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六)抑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过快增长。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和产能过剩行业新上项目,进一步提高行业准入门槛,强化节能、环保、土地、安全等指标约束,依法加强节能评估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建设用地审查,严格贷款审批。建立健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责任制,严肃查处越权审批、分拆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坚持高标准承接产业转移,严禁污染产业和落后产能转入。

  

  (七)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抓紧制定重点行业“十二五”淘汰落后产能实施方案,将任务按年度分解落实到各地区。加大工业燃煤锅炉的淘汰力度。完善落后产能退出机制,指导、督促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统筹安排财政资金,支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完善淘汰落后产能公告制度,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暂停对该地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办理核准、审批和备案手续;对未按期淘汰的企业,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对虚假淘汰行为,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和地方政府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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