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揭阳市政府
【发文字号】 揭府办[2012]98号
【颁布时间】 2012-06-04
【实施时间】 2012-06-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577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揭阳市“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八)推动传统产业改造升级。严格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加快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促进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重点支持对产业升级带动作用大的重点项目和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合理引导企业兼并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

  

  (九)优化能源结构。优化电源布局,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优化发展火电,积极开发风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合理布局一批热电联产、生物质能发电项目。进一步加强电网建设,积极发展智能电网,促进电网电源协调发展。

  

  (十)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积极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大力实施《大型专业市场和现代物流规划》,尽快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产业结构高级化、产业布局合理化、产业发展集聚化、产业竞争力高端化的现代产业体系。到2015年,第三产业增加值占全市生产总值比重达到36.5%,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比约10%。

  

  四、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

  

  (十一)实施节能重点工程。实施重点企业节能工程,引导纳为省万企名单的企业开展能量系统优化、余热余压利用、窑炉改造、电机系统优化、工艺节能等技术改造,加快淘汰落后工艺和设备,力争形成20万吨标准煤节能量。实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积极推广照明、空调、汽车、电机等领域的节能产品,提高节能产品普及率,全面淘汰城市道路、公共场所、公共机构的低效照明产品。

  

  (十二)实施污染物减排重点工程。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改造提升现有设施,强化脱氮除磷效果,大力推进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加强重点流域区域污染综合治理,实施练江、枫江污染整治工程。到2015年,练江、枫江干流两岸所有建制镇及其他地区的所有中心镇均建成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全市城镇生活污水日处理能力达到65万吨,新增配套管网约650公里,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75%以上。改造现有污水处理设施,提高管网雨污分流比例和脱氮除磷能力。加快推进火电机组脱硫脱硝设施建设,2012年底前取消燃煤火电机组脱硫设施烟气旁路;全面实施火电厂降氮脱硝工程实施方案,2012年底前完成惠来电厂1号机组脱硝改造,2013年9月底前完成惠来电厂2号机组脱硝改造。

  

  (十三)实施循环经济重点工程。实施资源综合利用、资源循环利用技术示范推广等循环经济重点工程,建设循环经济体系。推进省循环经济工业园发展,培育一批省资源综合利用龙头企业、广东省清洁生产企业。

  

  (十四)多渠道筹措节能减排资金。节能减排重点工程所需资金主要由项目实施主体通过自有资金、金融机构贷款、社会资金解决,各级政府应安排一定的资金予以支持和引导。各级政府要切实承担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的主体责任,严格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和管理,市对符合条件的重点建设项目给予适当支持。

  

  五、加强节能减排管理

  

  (十五)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参照国家、省对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的指标设定和分解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确定能源消费总量目标,建立能源消费目标分解指标体系,制订科学合理的分解方案下达各地执行。通过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引导各地大力发展低碳产业和循环经济,加快产业转型升级。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作为控制地区能源消费增量和总量的重要措施,建立新上项目与能源消费增量和淘汰落后产能“双挂钩”机制,引导各地将能源消费增量指标主要用于低能耗、高附加值的项目。对关系国计民生而当地增量指标不足的项目,探索建立能源消费指标市场交易机制。严格控制燃煤项目,降低煤炭消费比重,推动企业实施集中供热或改燃清洁能源。

  

  (十六)强化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扩大重点用能单位范围,将年综合能耗3000吨标准煤以上的企业纳入市级监管范围,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将监管范围扩大到1000吨标准煤以上企业,并制定与地方节能指标相衔接的企业“十二五”节能目标。完善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季报制度并逐步过渡到月报,严格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实行能源审计制度,开展能效水平对标活动,建立健全企业能源管理体系,鼓励重点用能单位建立测量管理体系并通过认证。每年组织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目标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对未完成年度节能任务的重点用能单位,强制进行能源审计,限期整改。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